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八八號
原告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崑 送達代收人 林銘忠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