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劉永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肆佰伍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零捌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捌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