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花交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花蓮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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