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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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51號
原告林○○
法定代理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