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96號

原告 劉木勝

被告 林聿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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