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調字第8號
聲請人 謝邦鍾
相對人 曾碧三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滲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依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被告當無訴訟能力,且此情形無法補正,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