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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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李弘棋
劉清麗 前列李弘棋、劉清麗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家瑋 、 彭詩淳 、 謝博光 間返還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