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第三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事宜,以民國97年12月11日台北法院郵局718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但遭郵局於98年1月9日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所示,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信封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住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