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請人 張登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包含: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
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7)。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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