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929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所屬教育局核發之立案證書影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0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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