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93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大立托兒法定代理人 楊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大立托兒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大立托兒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大立托兒所已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7年9月26日高市社局五字第0970039182號函於97年9月15日起廢止設立許可,請陳報其是否清算完結。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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