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侑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284、285、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侑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處刑書之附表更正如本件附表、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6時」應更正為「6時10分」、第3行「10許」應更正為「10分許」,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見驗」應更正為「鑑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侑棋就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行,係犯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編號2、3所載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上開多次偽造署押及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分別在同一查獲時日內,為同一冒名應訊之目的,接續多次冒用「 陳威 仁」名義,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 陳威仁 」之署押(含署名及指印),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各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僅侵害單一法益,均係屬接續犯。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調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切結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文件上偽造「陳威仁」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2次偽造署押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36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具有特別惡性,前開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均應刑法第47條第
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後為企圖規避刑責,而冒用其兄長陳威仁之名義應訊,足生損害被害人陳威仁之權益及偵查機關對於犯罪辦理之正確性,惡性非輕,惟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與被害人陳威仁達和解,取得其原諒一節,有和解書在卷可佐,及被告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之「陳威仁」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案發時間│文書名稱│欄位│偽造署押之種類│宣告刑││││││及數量││├──┼───────┼────────┼────┼───────┼───────────┤│1│101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陳威仁」之簽│陳侑棋行使偽造私文書,│││││、騎縫處│名3枚、指印12│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筆錄更│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正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101年12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受搜索人│「陳威仁」之簽│編號1所示偽造之「陳威││││押物品目錄表│、騎縫處│名8枚、指印14│仁」署名及指印,均沒收││││││枚│。││├───────┼────────┼────┼───────┤│││101年12月10日│同意搜索切結書│同意被搜│「陳威仁」之簽││││││索具結人│名1枚、指印1枚│││├───────┼────────┼────┼───────┤│││101年12月1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同意人│「陳威仁」之簽│││││保安警察大隊採集││名1枚、指印1枚│││││尿液鑑定同意書│││││├───────┼────────┼────┼───────┤│││101年12月1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指印1枚│││││保安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102年1月9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陳威仁」之簽│陳侑棋偽造署押,足以生││││││名2枚│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之「陳威仁」署│││││││名,均沒收。│├──┼───────┼────────┼────┼───────┼───────────┤│3│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陳威仁」之簽│陳侑棋偽造署押,足以生│││││、騎縫處│名3枚、指印11│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102年4月1日│指紋卡片│捺印人│「陳威仁」之簽│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名1枚、指印20│所示偽造之「陳威仁」署││││││枚(處刑書記載│名及指印,均沒收。││││││簽名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