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李翊瑄 被告 黃修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修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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