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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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逾期
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
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