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5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及其他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立佳印刷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4.聲請人需扶養 陳張品 之法律上依據及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受扶養人陳張品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15000元證明文件影本。
7.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11000元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8.請釋明95、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營利」所得各為15231元、9324元之原因為何。
9.配偶 陳輝煌 及受扶養人陳張品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0.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薪資扣
繳憑單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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