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沄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5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沄蓁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堅果壹包、海苔壹包、海底雞罐頭
參入貳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率爾犯下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
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於犯罪
後於偵查時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手竊取該店貨架上陳列之堅果1包、海苔1包及海底
雞罐頭3入2組,均係被告因犯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顏伶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985號
被告劉沄蓁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沄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9月1日14時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全
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營業名稱為全聯福利中心),徒
手竊取該店貨架上陳列之堅果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109
元)、海苔1包(價值54元)、海底雞罐頭3入2組(價值316元)
,得手後騎乘牌照號碼920-LLV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該
店經理 陳麗姿 、員工 林昉瑜 發現貨品短少,乃依店內監視器
攝錄嫌疑人影像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沄蓁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經證人陳麗姿、林昉瑜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
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上述機車車籍資料在卷可佐,足
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取
之堅果1包(價值109元)、海苔1包(價值54元)、海底雞罐頭3
入2組(價值316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檢察官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芳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