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訴訟代理人 陳瑞林
被 告 周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10元,及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起
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另
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0.09、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9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
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計算之違約金;又自中華民國109年
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及自中
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