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劉珈伶 被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