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惟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認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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