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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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請人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坤霖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