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元,經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現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5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惟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3,150元(見本院卷第11頁),尚不足5,1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