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上當事人間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工程契約書其中工程投標須知第55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押標金,惟依兩造所簽訂上開契約之主契約第15條之約定:本契約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附兩造所簽訂工程契約書首頁即載明系爭工程地點為臺東縣太麻里鄉,足認系爭工程之合約履行地在臺東,故而本院並無管轄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