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俊清 被告 吳奇樺
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