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高月鳳 訴訟代理人 高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
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0年10月1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3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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