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建興 即 吳参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建興即吳参貴戶籍設於宜蘭縣○○鄉○○村○○鄰○○路○○○巷○○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