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吳尚臻 被告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山 吳江海 吳煌寅 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並未具體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如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則須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並表明應繼分比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等),且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訴之聲明尚有前開不明確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合法送達(因係寄存送達,須經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