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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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告 蕭美香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昭恩 (Craig.訴訟代理人 簡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十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屬業務員 游傳儀李姍穎 因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對游傳儀、李姍穎提出告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24號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因原告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現由該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12號案件進行偵查中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稽,而游傳儀、李姍穎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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