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依聲請狀所附資產總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非借貸之法律關係)。
㈡釋明民國97年8月26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㈢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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