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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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62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 、 黃雅蘋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務人 賴玉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專戶提撥價金債權,依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