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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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宏寬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陳明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聲請狀內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四)陳明請求利率為何。
(五)具狀敘明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究為債權人或是訴
外人,債權人究為何人;並請重列聲明,因聲請狀內之記載前後矛盾。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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