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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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 謝錫明 相對人 葉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秋良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8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102年9月13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金錢借款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由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2紙,票面金額共1,312,000元,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1日起即因存款不足而不獲兌現,計尚欠本金1,312,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具狀陳述略以:相對人並未與聲請人有任何借貸關係,且雙方未曾謀面,更未曾簽發任何借據,此事件應係原同居人 廖雅婷 與聲請人間之借貸關係,與相對人無關,廖雅婷曾要求相對人請領印鑑證明給她,但使用目的並非向他人設定抵押權,且相對人與廖雅婷間侵占案件現正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廖雅婷利用相對人名義對外所做出對相對人一切不利之事件,均非出自相對人之意願且已影響相對人之權益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足認前開借款債務確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已否清償完畢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嘉興││1002-7│建│00│01│42.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7│彰化縣芬園鄉光│彰化縣芬園鄉嘉│3層鋼筋混凝土│1層,59.66:2層,66.86│電梯樓梯間│全部│││││華路346巷408弄│興段1002-7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59.66;合計,18│,12.10││││││58號│││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