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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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6號原告臺南市第108期總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昆 和訴訟代理人 李永凱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被告 邱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3日前補正台南市○○區○○段○○○○○○○○○○○○○○○○○號土地謄本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