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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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9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承祐
選任辯護人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 律師
被告 陳信智
吳信 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67號、112年度偵字第4802號、112年度偵字第7744號、112年度偵字第8074號、112年度偵字第8272號、112年度偵字第9012號、112年度偵字第9331號、112年度偵字第9353號、112年度偵字第9736號、112年度偵字第1040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2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7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8號、112年度偵字第10738號、112年度偵字第11045號、112年度偵字第13049號、112年度偵字第11173號、112年度偵字第11750號、112年度偵字第12188號、112年度偵字第14783號、112年度偵字第14821號、112年度偵字第14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5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5077號、112年度偵字第15777號、112年度偵字第15778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2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112年度偵字第10683號),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智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
賴銘仁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和國犯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章銓犯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諺 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賴炘琳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信智於民國111年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煞哥」、「 阿娘威 」及「嘉HI」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煞哥」、「阿娘威」、「嘉HI」)所組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煞哥」詐欺集團),即與「煞哥」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煞哥」或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 陳嘉瑩 等35人, 令渠 等因此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後,陳信智旋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予以提領,再依指示交予「阿娘威」,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甲○○於112年間,參加TELEGRAM暱稱「奪命書生」、「 李元芳 」及「CAI」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奪命書生」、「李元芳」及「CAI」)所組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發發發」詐欺集團)。其後,甲○○分別招募庚○○及賴銘仁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庚○○再招募陳信智、鄭和國及羅章銓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各人在TELEGRAM內之「發發發」群組中,甲○○暱稱「 柏拉圖 」、庚○○暱稱「 立哥 逼」及「薛字頭」、賴銘仁暱稱「金皮卡」、鄭和國暱稱「 小田 」、羅章銓暱稱「權」、吳信諺暱稱「風火輪」,甲○○、庚○○、陳信智、羅章銓、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 林宗毅 (另案偵辦中)即在「奪命書生」、「李元芳」及「CAI」等人之指揮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而分別或共同為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犯行(被告賴銘仁所犯如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 廖詩涵 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賴炘琳(原名為 賴紋琳 )則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其所有之TELEGRAM帳號暱稱「W」供庚○○使用,並將車輛出借予庚○○或搭載庚○○前往領款,以此方式幫助庚○○及「發發發」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行為。
三、嗣庚○○於附表三編號36欲提領款項時,即為警當場查獲。並自庚○○處扣得點鈔機1台、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IPhone手機1支、提款卡2張、筆記型電腦1台,及自陳信智處扣得IPhone手機1支、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ATM提領收據3張、提款卡3張、現金2,000元。
四、案經各告訴人分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嘉義縣 警察局中埔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並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人證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所涉招募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則不受此限制。又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庚○○、羅章銓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一之犯罪事實全部坦承,就附表二部分,固坦承有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加重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伊有領錢都坦認,但伊只認識被告庚○○,沒有加入群組,此部分應該沒有構成加重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等語;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則均分別坦承附表四、五、七所載之犯罪事實,惟均辯稱:伊沒有加入犯罪組織等語;被告甲○○、賴炘琳則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否認犯罪,檢察官起訴之內容,伊都不知道等語;被告賴炘琳辯稱:伊只有把車借給被告庚○○,有陪同過庚○○去領錢,但不知道他領什麼錢,被告庚○○會用伊的TELEGRAM暱稱「W」回訊息,但伊沒有參與犯罪組織,也沒有去提款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甲○○並無招募行為,而被告庚○○、賴銘仁所參加之「發發發」詐欺集團,是暱稱「柏拉圖」之人在群組上操縱,此部分業經另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無罪,另指訴被告甲○○有招募被告庚○○加入犯罪組織的部分,僅有被告庚○○單獨的指訴,卷內並無「柏拉圖」之對話紀錄 可佐 ,而被告鄭和國根本不認識被告甲○○,亦無法確認被告甲○○就是所謂的「柏拉圖」,故本件就被告甲○○之招募行為僅有同案被告庚○○一人的指訴,無法勾稽或補強等語,經查:
㈠附表一至八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陳信智、庚○○、賴銘仁、羅章銓、鄭和國、吳信諺、賴炘琳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 陳玉女 、 江淑惠 、 詹麗美 、 黃雅娸 、 李訓守 、 謝承翰 、 黃丞君 、 林淑惠 、 廖翊庭 、 田曉雯 、 陳嬿竹 、 方百強 、 廖惟孝 、 王偉力 、 林泰 元、 黃郁瑄 、 劉民翔 、 連柏維 、 劉彥鴻 、 黃鈞彥 、 林劭 諳、 林怡伶 、 鄭宇彤 、陳嘉瑩、 呂靜茹 、 吳奇勳 、 江昱霆 、張 雅貞 、 吳佩珊 、 陳建憲 、 王臻靈 、 林子敬 、 邱巧汝 、張 瑀婷 、 楊王浩 、 蔡羽惠 、 洪子孝 、 林佩暄 、 溫柔嵐 、 楊孟軒 、 吳怡靚 、 陳冠甫 、 林鈺琪 、 許雅慧 、 黃國榮 、 邱佳賢 、 張羽翔 、 林怡君 、 梁續馨 、 林安鈺 、 黃玉玲 、 藍梅甄 、 林于蕎 、 徐明順 、 李曄彥 、 廖祖怡 、 陳怡妗 、 吳邦德 、 黃昱禎 、 曹腊梅 、 李昱蓁 、 陳瑜旋 、 羅友成 、 蔡佳叡 、 巫惠芳 、 廖苡茜 、 林立欣 、 劉益民 、 陳佳嬛 、 王于瑄 、張 心萍 、 黃一展 、 李芷萱 、 許書瑋 、 蘇信隆 、 歐美蘭 、 廖庭茹 、 曾彥鈞 、 邱顯炅 、 林威助 、 張廣卉 、 王思諭 、 李雅玲 、 黃麗玉 、 何蕙真 、 伍鄀萱 、 洪宜青 、 蔣子妤 、 洪祥林 、張 紫觀 、 曾澤翔 、壬○○、辛○○、丙○○、乙○○、丁○○、戊○○、己○○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 林玉珍 、 林音馨 、 詹中岳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宗毅於警詢中之證述(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1556號卷【下稱警1556卷】第9至11、13至42、44至52、54至55、58至72、75至79、81至88、91至93、95至98頁,嘉水警偵字第1120021688號卷【下稱警1688卷】第13至20頁,嘉中警偵字第1120005646號卷【下稱警5646卷】第43至44、68至71、89至90、106至108頁,嘉民警偵字第1120024632號卷【下稱警4632卷】第10至17頁反面,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843號卷【下稱中偵53843卷】第111至113頁,嘉民警偵字第1120022073號卷【下稱警2073卷】第18至28頁,嘉竹警偵字第1120016774號卷【下稱警6774卷】第27至30、47至48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6944號卷【下稱警6944卷】第19至20、22至23、25至26、28至31頁,嘉民警偵字第1120024441號卷【下稱警4441卷】第53至62頁,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348921號卷【下稱警8921卷】第21至23、27至28頁,嘉水警偵字第1120016458號卷【下稱警6458卷】第5至6、12至1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3065號卷【下稱警3065卷】第8至9、16至17、30至35頁,投埔警偵字第1120014478號卷【下稱警4478卷】第14至17、37至38、51至52、58至59、76至77、91至9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5473號卷【下稱警5473卷】第10頁正反面、12頁正反面、13至20頁,嘉水警偵字第1120022977號卷【下稱警2977卷】第11至16頁,嘉民警偵字第1120024629號卷【下稱警4629卷】第41至44頁反面,嘉民警偵字第1120018922號卷【下稱警8922卷】第20至21頁反面,112年度偵字第14849號卷【下稱偵字14849卷】第13至17頁,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81101號卷【下稱警1101卷】第11至27頁,投投警偵字第1120015464號卷【下稱警5464卷】第7至12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895號卷【下稱警0895卷】第31至35、50至51、87至88、97至98、114至116、129至130、139至142、149至152頁,北警分偵字第1120018693號卷【下稱警8693卷】第25至26、41至42、50至51頁,嘉民警偵字第1120024601號卷【下稱警4601卷】第18至44頁),及共同被告陳信智(警8922卷第9至16頁,警4629卷第30至40頁反面,北警分偵字第1120017571號卷【下稱警7571卷】第1至4頁,警8693卷第1至5頁,警3065卷第1至6頁,警4632卷第7至9頁反面,警1688卷第4至10頁,警6774卷第1至7頁,警6944卷第1至5頁,112年度偵字第7744號卷【下稱偵7744卷】第16至17、137至138、165頁,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卷【下稱偵3866卷】第101至102頁,112年度偵字第10677號卷【下稱偵10677卷】第71至73頁,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卷【下稱偵1713卷】第13至15頁,112年度聲羈字第88號卷【下稱聲羈88卷】第47至52頁,112年度偵聲字第81號卷第26頁,金訴119卷一第292至293、329至332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505至545頁)、共同被告甲○○(中偵53843卷第107至110頁,警4629卷第1至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6814號卷【下稱警6814卷】第3至4頁反面,112年度偵字第10676號卷【下稱偵10676卷】第43至44頁,112年度偵字第10678號卷【下稱偵10678卷】第133至13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466號卷【下稱警5466卷】第1至5頁,警4601卷第12至1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83號卷【下稱偵10683卷】第78至79頁,金訴119卷一第292至293、332至333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金訴779卷第128、133至135頁)、共同被告庚○○(警8921卷第9至13頁,警1101卷第2至10頁,警6458卷第1至4頁,警8922卷第5至8頁,警4629卷第17至26頁,警4632卷第1至6頁,警4441卷第12至17頁,警6774卷第14至21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124號卷【下稱警5124卷】第1至7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6014號卷【下稱警6014卷】第1至3頁反面,中偵53843卷第103至106頁,偵7744卷第16至17、141至142頁,偵10676卷第33至34頁,聲羈88卷第47至52頁,警4601卷第16至17頁反面,偵10683卷第77至79頁,金訴119卷一第401、422至425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金訴779卷第128、133至135頁)、共同被告賴銘仁(警5124卷第71至84頁,警5464卷第2至6頁,警4478卷第2至8頁,警4441卷第18至22頁,警2977卷第3至7頁,警5473卷第1至6頁,中偵53843卷第15至18頁,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12號卷【下稱投偵5812卷】第43至45頁,偵10678卷第185至189頁,112年度偵字第11173號卷【下稱偵11173卷】第53至57頁,金訴119卷一第292至293、333至334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共同被告羅章銓(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123號卷【下稱警5123卷】第1至8頁,警5124卷第10至17頁,警2073卷第1至8頁,112年度偵字第9012號卷【下稱偵9012卷】第95至97、121至123頁,金訴119卷二第278、293至295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共同被告鄭和國(嘉民警偵字第1120022287號卷【下稱警2287卷】第1至8頁,112年度偵字第9353號卷【下稱偵9353卷】第39至41頁,偵9012卷第129至133頁,金訴119卷一第292至293、334至336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共同被告吳信諺(警2073卷第10至17頁,偵10678卷第123至125頁,金訴119卷一第401、422至425頁,金訴119卷三第50至161頁)、共同被告賴炘琳(警4629卷第5至14頁,112年度偵字第9736號卷【下稱偵9736卷】第7至31、67至69頁,112年度偵字第11045號卷【下稱偵11045卷】第65至66頁,金訴119卷一第292至294、334至336頁,金訴119卷三第387至458頁)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九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陳信智固以上揭情詞置辯,惟被告陳信智確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提領被害人詐欺款項之車手,除為被告陳信智所不爭執外,並有上揭證據資料在卷;且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12年6月15日20時許,由「奪命書生」(原名稱為「CAI」)在群組(群組名稱伊忘記了,成員有伊、被告鄭和國及其他人)指派任務,伊與被告鄭和國共同至嘉義市東區忠孝路的麥當勞與被告陳信智碰面,見面時被告鄭和國就將提款卡(密碼固定為000000)交給被告陳信智,由被告陳信智駕駛BDX-2997號自小客車載伊陸續至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店)及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由被告陳信智下車操作超商的ATM提款機提領帳戶內現金後,在車上就將現金及提款卡交給伊,伊收到錢後,伊與被告陳信智就回到嘉義市東區忠孝路的麥當勞附近,在車上等待被告鄭和國到來,並將提領的現金及提款卡交給被告鄭和國,伊與被告陳信智就待命等待其他任務、伊自112年6月初開始,與被告陳信智、賴銘仁共同在嘉義縣民雄鄉、竹崎鄉的超商提領現金,至112年6月19日結束、就伊所知,「發發發」群組內有被告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賴銘仁、甲○○、陳信智,其中被告鄭和國是收水,被告羅章銓是監控,被告吳信諺、賴銘仁、陳信智與伊都是領錢的,被告甲○○是指揮的等語(警6774卷第17、19頁,金訴119卷三第29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章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在在座的被告(即被告陳信智、甲○○、庚○○、賴銘仁、羅章銓、鄭和國、吳信諺)都有在「發發發」群組裡,各自在群組中的分工為:被告陳信智、賴銘仁、吳信諺都是領錢的,被告庚○○是伊收水給他,被告鄭和國負責開車等語(金訴119號卷三第3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和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場被告(即被告陳信智、甲○○、庚○○、賴銘仁、羅章銓、鄭和國、吳信諺)都有在「發發發」群組裡,各自在群組中的暱稱伊忘記了,群組中的分工是被告陳信智負責領錢,被告庚○○是負責收錢,被告賴銘仁也是負責領錢,被告羅章銓負責顧車手,然後跟車手領錢,然後再交給上面,被告吳信諺也是領錢等語(本卷金訴119卷三第44頁)。是依被告陳信智前開供承之情節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羅章銓、鄭和國前開證述,已堪認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二之犯行,除單純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外,亦知悉並參與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並為「發發發」詐欺集團之成員,且「發發發」詐欺集團中之同案被告均對被告陳信智於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及分工知之甚詳。而被告陳信智坦承自己為車手之事實,並知悉所提領之款項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曾收取同案被告鄭和國交付之提款卡,並據以提款,且與同案被告庚○○均共同依據「CAI」之指示提領款項,是無論被告陳信智有無加入TELEGRAM「發發發」群組,然其顯然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且係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且被告陳信智與同案被告等人間互相合作、分工,以遂行組織之詐欺計畫並以牟利,是被告陳信智具備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可認定,被告陳信智所辯,尚無足採。
㈢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雖均辯稱並無參與犯罪組織云云,然被告賴銘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自承:是上手「CAI」叫伊前往領包裹,伊就去領了,領取一次包裹可以賺1,000元之報酬。伊事先就知道包裹裡面的內容物就是提款卡片,TELEGRAM「發發發」群組是詐騙集圑所使用之群組,伊在112年5月中旬開始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內包含伊共7人,「金皮卡」係伊本人,「CAI」、「李元芳」伊不認識,是指使伊做事的人,「哈庫克」為被告羅章銓,負責洗車(查驗卡片是否無法提領)及開車司機,「 薛鞥海 」為被告庚○○、「小田」是被告鄭和國,他們是開車司機、「W」是女生但伊不知道她是誰。伊的部分為領包裹及提領金錢、通常都是「李元芳」或「CAI」派遣任務給每一個人,派伊去領包裹,並由「李元芳」或「CAI」指定「哈庫克」(被告羅章銓)、「薛鞥海」(被告庚○○)其中一人來向伊拿取伊所領取之詐欺包裹,並由「CAI」叫伊(領包裹或收包裹)找一個好的斷點,找到斷點後,將位置發送給「CAI」或TELEGRAM「發發發」群組內;再由「CAI」將位置告知另一方,使伊可以交貨詐欺包裹,所有的行動皆是由「CAI」指示細節行動,並聽從他的要求向他回報工作、伊在TELEGRAM「發發發」群組中,暱稱為「金皮卡」等語(警5124卷第73至75、83頁,投偵5812卷第43頁,金訴119卷一第334頁);被告鄭和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承:伊有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集團內有「李元芳」、「CAI」,他們應該是老闆,「立哥逼」即被告庚○○,負責收水、「W」是被告庚○○之女朋友,「小田」即伊本人,負責載人或者聽從被告庚○○指示收取詐欺贓款、「權」即被告羅章銓,負責向車手收取贓款、「風火輪」即被告吳信諺,擔任車手、「志」、「奪命書生」伊不認識,也不知道他們負責什麼,伊擔任3號收水,被告賴銘仁擔任1號車手及取簿手、被告庚○○擔任收水、被告吳信諺擔任1號車手、被告羅章銓擔任2號收水、 林鈞凱 擔任1號車手、 林呈祥 擔任2號收水等6人,其餘之人伊不清楚,伊不知道幕後主嫌真實身分、伊是112年6、7月加入詐欺集團,剛開始是負責開車載賴銘仁去領錢,除了載他們外,還有當收水的車手頭、老闆是「CAI」,之前載被告賴銘仁的時候,被告賴銘仁有拉伊進一個群組,群組裡面就有「CAI」,伊在群組裡的暱稱是「小田」等語(警2287卷第5至8頁,偵9353卷第39至41頁,偵9012卷第129至131頁,金訴119卷一第335至336頁);被告吳信諺在警詢、偵查中自承:伊有加入「發發發」群組,在「發發發」群組內暱稱「立哥逼」、「W」、「志」、「奪命書生」、「李元芳」、「小田」之人伊都不知道是誰、暱稱「權」之人是伊將提領完後之贓款交付之人,伊知道所領取之款項係詐欺贓款、112年6月間伊有加入詐欺集團,被告庚○○說可以讓伊賺錢,介紹工作給伊,就是用提款卡領錢等語(警2073卷第15至16頁,偵10678卷第123至125頁),而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羅章銓、鄭和國前開於本院審理之具結證述,更均清楚證述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中之人包括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而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且係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均為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所知悉且肯認,且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亦配合並與上述人等互相分工、合作,是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顯均具備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已可認定,被告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所辯,均無足採。
㈣被告賴炘琳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據被告賴炘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本案所查扣之物品點鈔機1台及4萬3,000元都是被告庚○○所有的,點鈔機是被告庚○○之前當車手的時候用的,現金伊就不清楚了,伊是於112年5月跟被告庚○○在一起的,伊只知道他之前有做過詐欺車手、伊在TELEGRAM的暱稱是「W」,有加入TELEGRAM「發發發」群組,但對話及語音內容都是伊當時的男友即被告庚○○在使用,因為被告庚○○使用黑梅卡,網路跑比較慢,所以被告庚○○都會拿伊的手機去使用,「發發發」群組中「立哥逼」是被告庚○○、「W」是伊的帳號,但都是被告庚○○在使用、「志」是當天一起被抓的另一個人,伊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伊只知道他是一起被抓的那一個,其它5人伊皆不清楚真實姓名,伊只認識「立哥逼」即被告庚○○,伊與被告庚○○在112年5月中才開始交往,被告庚○○有跟伊說過他在從事詐欺工作,但伊只知道被告庚○○從事詐欺工作的時候是112年3月,因為他有開伊的車子出去領包裹,被警方叫去做筆錄,至於後面他有跟伊說他要把爸爸的醫藥費付完就不做了,但是有沒有做伊不知道、伊沒有指揮被告羅章銓去收錢,都是被告鄭和國及被告庚○○去指揮被告羅章銓去收錢,因為當時伊乘坐被告鄭和國的車子,被告羅章銓也在車上,被告鄭和國應該是要叫伊跟被告羅章銓說要查查看卡片是否還能使用(俗稱洗車),但是被告鄭和國後續就說不用了,伊與被告庚○○的語音對話記錄是當時沒有交錢給上手,台新的卡片已經領完了,之後上手說還有一張有錢還沒領,所以要等領完錢再去將卡片洗洗看是否能使用後,再去古坑梅山那邊加班,之後由被告庚○○洗卡片看能否使用,伊因為無聊才會跟被告庚○○他們出去,伊知道被告庚○○他們從事詐欺工作、伊不認識被告陳信智,但知道被告陳信智在群組的暱稱是「麒麟」、伊認識被告鄭和國,但忘記其在群組的暱稱,伊認識被告羅章銓,其在群組之暱稱為「權」,當時被告庚○○要常跑警局,被告庚○○去警局前,都會將對話紀錄刪除並退出群組,伊跟他去警局,被告庚○○會用伊手機跟其他人聯絡,並用伊手機加入群組,有時伊會去租車跟被告庚○○出去玩,但遇到被告庚○○臨時要收現金時,伊就會跟他一起去,被告庚○○開車時由伊幫忙回覆其他人、被告庚○○說什麼伊就打什麼等語(偵9736卷第9、15至19、25至31、67至68頁,金訴119卷一第336頁),是由被告賴炘琳所述,其清楚知悉被告庚○○係詐欺集團成員,且被告庚○○使用其TELEGRAM帳號「W」係作為與「發發發」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且被告賴炘琳提供車輛或搭載被告庚○○前往領款,所領取之款項為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且被告賴炘琳除被告庚○○之外,亦認識「發發發」群組之詐欺集團中成員包括被告鄭和國、羅章銓等人,顯見被告賴炘琳已知悉詐欺集團之成員達3人以上,並為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是縱被告賴炘琳並未直接為詐欺、領款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提供TELEGRAM帳號及車輛予被告庚○○作為與詐欺集團聯繫、協助取款等助力行為,顯係對被告庚○○及「發發發」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行為提供助力,以此方式幫助「發發發」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行為,堪可認定,被告賴炘琳事後辯稱其對被告庚○○所為一無所知,故不構成犯罪云云,並不足採。
⒉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本件被告賴炘琳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TELEGRAM帳號供被告庚○○使用,並搭載被告庚○○前往取款,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賴炘琳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應認被告賴炘琳係加重詐欺及洗錢罪之幫助犯。至起訴書認被告賴炘琳所為係犯加重詐欺、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惟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㈤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甲○○分別招募被告賴銘仁及被告庚○○加入本案「發發發」群組之詐欺集團:
⑴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對各附表二至八所示被害人散布詐騙訊息,誘使他人受騙交付款項,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而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已該當「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要件,業據本案被告等人供述甚詳,且有上開卷內證據資料足以佐證。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賴銘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最早開始找伊進詐欺集團的是被告甲○○,伊一開始只對被告甲○○,後來甲○○拉伊到群組內,伊有幾次有退群,但被告甲○○又把伊拉進群組裡,群組名稱是「發發發」,被告甲○○在群組裡暱稱為「柏拉圖」,伊在112年5、6月間領的錢都是交給被告甲○○,伊在112年6月6日有在中埔鄉領一個包裏,被告甲○○會叫伊將包裹放在指定的地方,詳細地點伊不記得,伊領錢的提款卡有時是被告甲○○直接交給伊,有時被告甲○○會放在一個特定的地方,叫伊去拿,除了被告甲○○外,有時會有其他人跟伊拿錢,但都戴口罩,都是被告甲○○叫他們來的,領錢密碼是被告甲○○傳訊息或寫在紙條上交給伊等語(偵11173卷第55至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從小就認識被告甲○○,伊在112年3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被告甲○○找伊進入,當時伊父親生病,沒健保,被告甲○○告訴伊,有工作可以賺錢,被告甲○○有加入「發發發」群組,被告甲○○在群組裡的暱稱是「柏拉圖」,伊領到跟收到的錢都是交給被告甲○○,對話紀錄都遭被告甲○○刪除了,被告甲○○是總指揮,伊負責找人幫被告甲○○領錢,被告甲○○會將車子停在產業道路上,伊開車跟其會合,之後被告甲○○在車上洗金融卡(洗車),將密碼改成000000,之後將提款卡丟在地上,叫伊等被告甲○○開走後再撿起卡片、伊從112年3月份左右開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被告甲○○找伊加入,伊和被告甲○○是兒時玩伴,當時伊缺錢,伊就問甲○○有什麼工作可以做,之後被告甲○○就介紹伊去做車手,被告甲○○找伊進去時,有把伊加入「發發發」群組,伊跟別人收到的錢或者是自己去領的錢,都是交給被告甲○○,要去領錢的提款卡也是被告甲○○交給伊,被告甲○○會先過卡,看這張金融卡有沒有死掉,更改密碼後,就再丟給伊,伊再去領錢,伊領到的錢或其他人交給伊的錢有時候面對面交給被告甲○○,但是被告甲○○都沒有跟伊講話,就是擦身而過這樣子,伊就丟在地上然後被告甲○○就撿走,被告甲○○在「發發發」詐欺集團的暱稱為「柏拉圖」,但是伊不知被告甲○○後來有沒有退出去,講白的,我們前線的人出事,被告甲○○就會先退出群組,後來要再做的時候又加入群組等語(偵10676卷第33至34頁,金訴119卷三第28至31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羅章銓、鄭和國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現在在座的被告(即被告陳信智、甲○○、庚○○、賴銘仁、羅章銓、鄭和國、吳信諺)都有在「發發發」群組裡等語(金訴119號卷三第39、44頁)。
⑵由上述「發發發」詐欺集團成員亦為共同被告數人,均以具結程序擔保證詞為真後,所為之上開證述內容相互勾稽,堪認被告甲○○所參與之詐騙集團人數眾多,每個人各司其職,其犯罪組織架構完整,分工細密,集團成員具階層性,並有縝密計劃以事先擬定精心謀劃之詐術行騙廣大不特定被害人,絕非任意臨時組成之烏合之眾,顯係以實施詐術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甚明,而其中同案被告庚○○、賴銘仁更於具結後,均直指被告甲○○為招募其等進入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之上層成員,並均接受被告甲○○指揮行事,其等領款之提款卡、密碼均係由被告甲○○交付,而所提領、收受之贓款均須交付予被告甲○○等情,證述綦詳,且彼此間證述互核相符,堪可採信,是被告甲○○招募被告庚○○、賴銘仁加入犯罪組織(即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已堪認定。
⑶至辯護人以另案判決之認定及本案僅同案被告庚○○一人之自白,辯稱被告甲○○於本案並無招募被告庚○○、賴銘仁之行為云云,惟另案判決清楚載明「就被告甲○○參與組織或招募成員等節,非屬本案審判範圍,於本案待證事實尚無直接關聯」,而本案除同案被告庚○○之自白外,更有前開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之證述得以相互勾稽,是辯護人辯稱被告甲○○於本案並無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云云,並不足採。
⒉被告甲○○有為附表八所示之行為:
⑴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八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八所示帳戶或交付提款卡後,分別經附表八所示之車手、取簿手提領、取簿等情,有各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報案相關資料及提出之資料及同案被告之證述在卷可佐(卷證出處詳前述及附表九),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⑵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具結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證稱:林宗毅於112年4月19日至4月20日間在本轄所提領之被害人 黃詠達 、辛○○、丙○○、乙○○、丁○○、戊○○、己○○等7人贓款,伊拿取車手林宗毅之贓款後,於112年4月19日晚上8點至9點交給被告甲○○,因為交水每次約的地方都不一樣,所以伊不記得了,被告甲○○本人叫伊給他的,被告甲○○的綽號是「柏拉圖」,是我們詐騙集團首腦,林宗毅提領款項的提款卡是向被告甲○○拿得,伊都是搭林宗毅的車出門,再一起去跟被告甲○○拿卡片,因為一定要經過被告甲○○洗卡(看卡片可不可以使用,有否警示),帳戶可以用才會指示我們前往,所以都是被告甲○○指示伊跟林宗毅前往提領、被告賴銘仁是因為飛機暱稱「柏拉圖」之人指示他去領錢,伊負責開車搭載被告賴銘仁,被告賴銘仁使用之提款卡為「柏拉圖」在嘉義當面交給伊。「柏拉圖」有在群組講過密碼統一為000000。被告賴銘仁提領之10萬元及提款卡會依照「柏拉圖」指示用丟包的方式交付款項,車號000-0000的自小客車是「柏拉圖」提供給我們使用,被告賴銘仁當天有取得報酬,取得報酬方式是事後「柏拉圖」會丟包在不特定地點叫我們去拿,「柏拉圖」的真實姓名是被告甲○○,84年次、瘦,有刺青、他有跟伊同案共犯過、伊跟別人收到的錢或者是伊自己去領的錢,都是交給被告甲○○,伊要去領錢的提款卡也是被告甲○○交給伊的,被告甲○○會先過卡,看這張金融卡有沒有死掉,把密碼改掉後,就再丟給伊,伊再去領錢,伊領到其他人的錢或者是自己去領的錢,有時候面交給被告甲○○,被告甲○○都沒有跟伊講話,就是擦身而過這樣子,伊就丟在地上然後他就撿走,我們都是用TELEGRAM約,被告甲○○的暱稱是「柏拉圖」,被告甲○○現在有在法庭上(指向被告甲○○)等語(警4601卷第16至17頁,偵10683卷第78至79頁,中偵53843卷第104至105頁,金訴779卷第134頁,金訴119卷三第29至31頁),是同案被告庚○○明確證述被告甲○○之暱稱為「柏拉圖」,其與林宗毅、被告賴銘仁均係受被告甲○○指示擔任車手,收取之贓款均須交付與被告甲○○,並由被告甲○○交付報酬等情甚詳。
⑶又同案被告賴銘仁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及收簿手,成員有伊、被告庚○○及被告甲○○3人。伊負責領銀行存簿包裹及提領詐騙贓款、被告庚○○負責招攬;被告甲○○是詐欺集團的核心人物,負責分派工作及發放報酬,伊與被告甲○○並無仇隙或財務糾紛,伊持玉山銀行及新光銀行之2張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該2張銀行提款卡是被告甲○○拿給伊,詳細時間、地點伊忘記了,伊記得是在南投縣的某個停車場,由被告甲○○指派一個小弟拿給伊,伊所提領之贓款全數都上繳給被告甲○○,被告甲○○會用TELEGRAM傳送一個座標(詳細地址伊不清楚)給伊,伊前往該處後當面交付給被告甲○○,伊只是依照甲○○指示提領款項;最早開始找伊進詐欺集團的是被告甲○○,伊一開始只對被告甲○○,後來被告甲○○拉伊到「發發發」群組內,伊有幾次退群,但被告甲○○又把伊拉進去,被告甲○○在群組暱稱是「柏拉圖」,伊在112年5、6月間領的贓款都是交給被告甲○○,伊在112年6月6日有在中埔鄉領一個包裏,包裏被告甲○○叫伊放在指定的地方,詳細地點伊不記得。伊領錢的提款卡有時被告甲○○交給伊,有時被告甲○○會放在一個特定的地方,叫伊去拿。除了被告甲○○外,有時會有其他人來跟伊拿贓款,但都戴口罩,是被告甲○○叫他來的,提領贓款之提款密碼是被告甲○○傳訊息或寫在紙條上交給伊、伊有在112年5月22日19時16分、17分至彰化銀行南投分行提領分別2萬元、1萬元,112年5月22日伊是聽從「柏拉圖」指示,從嘉義搭乘白牌計程車至南投領錢,領到的錢伊回到嘉義交給「柏拉圖」等語(警5473卷第1至6頁,警4441卷第18至22頁,警2977卷第3至7頁,偵11173卷第53至57頁,投偵5812卷第43頁)是同案被告賴銘仁亦清楚證述被告甲○○之暱稱確為「柏拉圖」,其係受被告甲○○指示擔任車手,收取之贓款均須交付與被告甲○○,並由被告甲○○交付報酬等情甚詳,並與同案被告庚○○證述互核相符。
⑷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並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現及人權保障,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但此所稱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所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該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本案共同被告庚○○與賴銘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具結、審理時具結之供述,互核相符,據以認定被告甲○○確有附表八所示犯行中,負責指揮車手、提供提款卡、收受贓款等行為之事實,並非僅單純以共同被告一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作為認定被告甲○○犯行之唯一依據;且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經交互詰問,亦為相同之證述,堪認被告甲○○確有與共同被告庚○○、賴銘仁為附表八之犯行,徵諸共同被告庚○○已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交互詰問,而共同被告賴銘仁與被告甲○○毫無嫌隙糾紛,並無誣陷被告甲○○之合理動機存在,而上開證述情節均係共同被告賴銘仁、庚○○親身經歷之事,苟非確有其事,殊無為上開損人不利己之證述之必要,故共同被告賴銘仁、庚○○上開證述憑信性甚高,始足使被告甲○○參與附表八所示之犯行之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被告甲○○空言否認犯行,與上開事證有違,不足採信。
㈥本案事證明確,各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8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第一次修正)、113年7月31日(第二次修正)先後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然被告8人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構成洗錢。又第二次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次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是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8人。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一次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二次修正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第二次修正),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一次修正前規定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第一次修正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第二次修正規定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復加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條件,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第一次修正前之規定對陳信智、庚○○、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較為有利;甲○○、賴炘琳則未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自無庸加以比較新舊法。
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重、自白減刑之要件等相關規定後,縱適用第一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陳信智、庚○○、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予以自白減輕,其法定最重刑仍高於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因認以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均最有利於被告8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體適用第二次修正(即現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⒉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就已生效之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均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8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⒊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本案被告8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此次修正雖刪除原第3、4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且配合修正項次及文字,另增列第4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法定刑度則均未修正,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案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
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均規定為:「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則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8人,是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8人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於112年間加入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嗣接續招募庚○○、賴銘仁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甲○○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所犯最初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即附表八編號1);另被告甲○○招募庚○○加入詐欺集團此部分所犯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罪,本應與庚○○自112年起加入詐欺集團後第一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附表三編號37即附表八編號14),惟該次被告甲○○並無參與分工,故應單純論以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罪;又被告甲○○招募賴銘仁加入詐欺集團此部分所犯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罪,應與賴銘仁加入詐欺集團後第一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附表四編號1即附表八編號8);而被告庚○○加入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後,復招募陳信智、鄭和國、羅章銓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庚○○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所犯最初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附表三編號37);另被告庚○○招募陳信智、鄭和國、羅章銓加入詐欺集團此部分所犯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罪,應各與陳信智、鄭和國、羅章銓自加入詐欺集團後第一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附表二編號1即附表三編號22、附表五編號1即附表三編號12、附表六編號1即附表三編號24),惟羅章銓於本案首次犯行(附表六編號1即附表三編號24),被告庚○○並無參與分工,故應單純論以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罪;又被告陳信智、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則與其等首次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想像競合(即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七編號1)。
㈢各被告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5、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核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3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21、23、25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2、附表三編號22,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2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⒊核被告鄭和國就附表五編號1、被告羅章銓就附表六編號1、被告吳信諺就附表七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賴銘仁就附表四編號1至19、被告鄭和國就附表五編號2至18、被告羅章銓就附表六編號2至11、被告吳信諺就附表七編號2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⒋核被告甲○○就附表八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八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八編號1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八編號2至7、9至13、15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⒌核被告賴炘琳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⒍上開被告8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陳信智、庚○○(附表三編號24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並無想像競合外)、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甲○○(除附表八編號14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並無想像競合外)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賴炘琳從一重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法條雖漏載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一部分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起訴書、併辦意旨、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敘明被告陳信智加入「煞哥」、「阿娘威」、「嘉HI」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認此部分業據起訴,而僅係漏載條文,又被告陳信智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陳信智此部分罪名及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金訴119卷三第509頁),無礙於被告陳信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一部分,與綽號「煞哥」、「阿娘威」、「嘉HI」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信智、甲○○、庚○○、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就附表二至八部分,彼此間及與「奪命書生」、「李元芳」、「CAI」、本案「發發發」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被告陳信智就附表一、二、被告庚○○就附表三、被告賴銘仁就附表四、被告鄭和國就附表五、被告羅章銓就附表六、被告吳信諺就附表七、被告甲○○就附表八之數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至各被告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乃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係侵害同一法益,上開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
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2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業已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累犯之說明:
⒈按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次按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與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無必然之關連。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祗在法院認為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始得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陳信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9月11日,以104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上開2案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於108年10月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經送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後,於110年5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被告賴銘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27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9年3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鄭和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16日,以106年度嘉簡字第6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3月15日,以107年度嘉簡字第2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並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後,並於108年10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羅章銓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後,並於111年6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前開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又本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於起訴書主張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關於後階段加重其刑之事項,起訴書僅載明:「渠等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金訴119卷一第36頁),於審理程序則未主張或就被告後案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加以說明,自難認檢察官就被告陳信智、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累犯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已盡實質舉證、說明之責,爰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為仍得就全案量刑資料,依刑法第57條規定為審酌。
㈧刑之減輕:
⒈被告庚○○、羅章銓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分別自白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中除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24招募羅章銓部分依前開規定減刑外,其餘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因想像競合適用而屬於輕罪,是就此部分之減刑事由,於量刑並為審酌。
⒉被告賴炘琳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多年來各類型詐欺犯罪甚為猖獗,與日遽增,加害人詐欺手法層出不窮,令民眾防不勝防,若臨場反應不夠機伶且未能深思熟慮者,即容易遭詐騙,嚴重侵害國人財產法益,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被告8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分別於詐欺集團中各司其職,造成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各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庚○○、羅章銓坦承全部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刑規定),被告陳信智、賴銘仁、鄭和國、吳信諺坦承洗錢、加重詐欺等犯行,被告甲○○、賴炘琳犯後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過,並無悔意,該犯後態度屬其人格之表徵,復均未能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取得其宥恕,併衡酌被告8人於本院審判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金訴119卷三第157至158、457、5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量刑因子,經整體評價後,本院所量處之刑並未較被告8人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認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8人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故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就被告8人所犯不併予宣告罰金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考量被告陳信智等7人均尚有其他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以本案待被告陳信智等7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於本判決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相關: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被告8人行為後修正公布,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適用。查自被告庚○○、陳信智處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自陳在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被告陳信智自承本案就附表一之犯行獲有提領金額2至3%之犯罪所得,就附表二部分則為每日2,000到3,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2頁);被告庚○○自承犯罪所得為每日2,000到3,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3頁);被告賴銘仁自承犯罪所得為每日2,000到3,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3頁);被告鄭和國自承犯罪所得大約日領到1,000元到2,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3頁);被告羅章銓自承犯罪所得為每日1,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4頁);被告吳信諺自承犯罪所得為每日1,000到2,000元等語(金訴119卷三第154頁);被告賴炘琳、甲○○則稱無犯罪所得等語(金訴119卷一第336頁、卷三第153頁),是依罪疑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本件被告陳信智、庚○○、賴銘仁、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5萬7,582元【(附表一總計提領237萬9,100元x2%=4萬7,582元)+(附表二共5天x2000元=1萬元)=5萬7,582元】、3萬2,000元(附表三共16天x2,000元=3萬2,000元)、1萬6,000元(附表四共8天x2,000元=1萬6,000元)、6,000元(附表五共6天x1,000元=6,000元)、3,000元(附表六共3天x1,000元=3,000元)、1,000元(附表七共1天x1,000元=1,000元),其中除已自被告庚○○處扣得現金4萬3,000元(超過犯罪所得部分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亦應予以沒收)及自被告陳信智處扣得現金2,000元,予以沒收外,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扣除前開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甲○○、賴炘琳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等或有犯罪所得,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洗錢財物:
被告8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亦經修正公布,移列為第25條第1項,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屬洗錢之財物,原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該等款項已經各被告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如對各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另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賴炘琳就本案犯行,係因斯時為被告庚○○之女友,因而提供TELEGRAM帳號、開車搭載被告庚○○等對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等為助力之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雖被告賴炘琳之TELEGRAM帳號遭被告庚○○使用於「發發發」詐欺集團中,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賴炘琳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或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堪認被告賴炘琳並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依上述說明,被告賴炘琳所為論以本案犯罪之幫助犯即為已足,尚無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然此部分與被告賴炘琳有罪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賴銘仁參與本案「發發發」詐騙集團,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倘檢察官再就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賴銘仁被訴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認定被告賴銘仁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告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金訴119卷二第261至267頁,金訴119卷三第302頁)可憑,被告賴銘仁於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後,對於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即相對首次說),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被告賴銘仁擔任車手為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中之首次犯行,其參與組織之犯行應與該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二者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被告賴銘仁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載明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已在前案起訴及前案法院審判之範圍。
㈣從而,本案被告賴銘仁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係在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倘成立犯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銘仁就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與被告庚○○、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詐術,欺騙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之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於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款項至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告賴銘仁則依指示於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詐欺款項,再輾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賴銘仁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賴銘仁對如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3至1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部分,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判決(該判決附表編號11至13)有罪,並已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金訴119卷三第296至297頁),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同一案件且已經判決確定之部分重複起訴,即應為免訴判決。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至6、附表十一部分,分別與陳信智、羅章銓、庚○○、賴炘琳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由被告甲○○擔任上手或指揮、被告陳信智、庚○○負責提領款項、被告賴炘琳陪同被告庚○○提領款項、被告羅章銓提供提款卡密碼等分工方式,而為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至6、附表十一之犯行,以此等迂迴層轉方式,掩飾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因認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至6、附表十一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另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陳信智、羅章銓、庚○○、賴炘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各被害人之報案資料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等證據為其論罪依據。
肆、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起訴意旨記載之內容,伊都不知道等語。經查: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供稱:警方於112年6月16日因偵辦BDX-2997號自小客車涉嫌本轄詐欺熱點提領案,並於112年6月19日在本轄發現該部自小客車嘉義縣○○鄉○○村○○○00000號(統一倖福門市)提領現金,經尾隨跟監於後,發現該部自小客車駕駛持續於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全家超商十四甲店)、嘉義市○區○○里○○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陸續以提款卡提領金錢,後續又駕車前往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K2903GC93號電桿前,現場伊由所駕駛之RCF-9973號租賃自小客車下車後,坐上該BDX-2997號自小客車內,經警方實施盤查,該部BDX-2997號自小客車隨即駕車逃逸,BDX-2997號自小客車是被告陳信智駕駛的、RCF-9973號租賃自小客車是伊駕駛的,伊與被告陳信智於112年6月19日14時20分在小客車上是伊要跟被告陳信智收取詐欺的水錢,查扣之聯邦銀行金融卡(戶號000-000000000000號)及陳信智所駕駛之BDX-2997號自小客車內查扣之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戶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金融卡(戶號000-0000000000000)、富邦銀行(戶號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金融卡(戶號000-00000000000000),是伊交給被告陳信智,上述金融卡大約於112年6月18日23時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路口,對方徒步走來,將卡片丟棄在地上,伊就依照飛機通訊軟體群組「發發發」內暱稱「奪命書生」指示拿取,伊之後在112年6月19日在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防汛道路旁將提款卡於被告陳信智所駕駛之BDX-2997號自小客車內交付給被告陳信智,伊向被告陳信智收取該筆新臺幣43,000元係依飛機通訊軟體暱稱「李元芳」之人指示、112年6月15日20時許,一名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奪命書生」(原名稱為CAI)在群組(群組名稱伊忘記了,成員有伊、鄭和國及其他人)指派任務,由伊與鄭和國共同至嘉義市東區忠孝路的麥當勞與被告陳信智碰面,見面時鄭和國就將提款卡(密碼固定為000000)交給被告陳信智,由被告陳信智駕駛BDX-2997號自小客車載伊陸續至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店)及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由被告陳信智下車操作超商的ATM提款機提領帳戶內現金後,在車上就將現金及提款卡交給伊,伊收到錢後,我們就回到嘉義市東區忠孝路的麥當勞附近,我們在車上等待鄭和國到來,並將提領的現金及提款卡交給鄭和國,我們就待命等待其他任務,鄭和國自行離去,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奪命書生」是負責指派任務給我們,我們再依照指令提款、交款,另報酬是從提領的現金內抽取,我們的報酬是TELEGRAM暱稱「奪命書生」說從提領的現金內抽取,由伊先拿取報酬後再轉交給陳信智、被告陳信智在112年6月14、15日在嘉義市○區○○街00號、台林街260號持「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所提領之5筆款項,是伊指揮他前往提領,羅章銓在112年4至6月期間有參與「庚○○」為首之提領車手詐騙集團,是「奪命書生」先交代工作,再由 伊依 奪命書生指揮其他成員提款等語(警8922卷第5至8頁,警6774卷第15至19頁,警5124卷第1至7頁),是被告庚○○就該部分清楚指明係依據「發發發」群組中「奪命書生」指示提款、交款,並無指述被告甲○○就該部分有參與指揮或收款。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和國、羅章銓、陳信智就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至6、附表十一中收取提款卡、提領款項、交付款項之過程亦均未提及被告甲○○涉案。
伍、是被告甲○○就該部分之犯行是否果有指揮被告庚○○、羅章銓、陳信智等人提領款項,或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甲○○有罪之積極證明,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甲○○就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法條、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甲○○此部分犯罪,應為被告甲○○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檢察官王輝興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則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信智-「煞哥」詐欺集團】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主文
1
陳嘉瑩
遭佯稱為網路代購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定陳嘉瑩有請求代購商品為由,要求陳嘉瑩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0日17時19分至2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萬9,98
9元
②4萬9,96
5元
111年12月10日17時26分至27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水上中庄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0日17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0日17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埔興化店
2
陳玉女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陳玉女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1時34分至40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6
8元
②4萬9,96
5元
③4萬9,96
4元
111年12月13日21時38分至22時3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9,00
0元
④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3日23時28分至43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6
7元
②4萬9,96
6元
③9,968元
④9,969元
111年12月14日0時0分至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
0元
同上
3
江淑惠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江淑惠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3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3日22時1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3日22時18分至111年12月14日0時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④500元
⑤3萬元
⑥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分行
4
詹麗美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詹麗美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2時15分至2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6元
②4萬9,98
6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李雅玲
遭佯稱「T0YSE
LECT」官網之客服人員,以誤將李雅玲設為批發商,將按月扣款為由,要求李雅玲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0時39分至42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1年12月14日20時51分許
9萬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遭佯稱動物救援協會人員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將按月至張雅貞之金融帳戶內扣款為由,要求張雅貞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1,123元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
2萬元
嘉義縣○○鄉○○村○○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兆軒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黃雅娸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1分至5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9,999元
④9,999元
111年12月14日21時9分至1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3,00
0元
④7,000元
①②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湖內郵局
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李訓守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以系統更新,會重複扣款,要求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5萬8,123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謝承翰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2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3,15
6元
②8,023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黃丞君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1,123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林淑惠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1年12月17日15時2分至8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1元
②4萬9,98
7元
111年12月17日15時8分至16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00
0元
④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保安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廖翊庭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廖翊庭設為批發商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7日15時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7日15時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1年12月17日15時12分至14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同上
13
田曉雯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取消重複下單扣款,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以進行取消程序。
111年12月17日15時6分許匯入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萬9,999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嬿竹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陳嬿竹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0時22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7,02
4元
②1萬0,05
6元
111年12月17日20時46分至47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3,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湖內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方百強
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其疑似違反銀行法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
111年12月17日20時4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0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廖惟孝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廖惟孝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及跨行存款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0時29分至37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9,10
5元
②2萬9,98
9元
111年12月17日20時52分至5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
0元
同上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7日21時6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7日21時15分至1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7
王偉力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王偉力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1時3分許匯款至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1萬1,030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17日20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122元
111年12月17日21時11分至1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7,000元
同上
18
在網路誤信出售家電及日常用品之詐騙廣告進而下標購物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1年12月17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黃郁瑄
遭佯稱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聯繫,並要求黃郁瑄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1年12月18日16時12分至15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9元
111年12月18日16時21分至2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000元
⑦1萬7,00
0元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勝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黃麗玉
遭佯稱柿餅店家及郵局之客服人員,以訂單錯誤為由,要求黃麗玉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進行解除。
111年12月18日17時6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8元
111年12月18日17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呂靜茹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呂靜茹設為批發商,將重覆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9日16時33分至42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萬9,98
3元
②4萬9,98
3元
111年12月19日16時38分至5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5萬元
⑧900元
①②③④⑤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⑦⑧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中埔後庄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吳奇勳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為網路以員工操作失當而重復下單為由,要求吳奇勳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更正交易。
111年12月19日16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5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何蕙真
遭佯稱「JS婕洛妮絲」官網及國泰銀行之客服人員,以何蕙真之個人資料外洩,將額外收取費用為由,要求何蕙真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9日22時26分至4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999元
111年12月19日22時14分至31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9,00
0元
③3萬元
④2萬1,00
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伍鄀萱
伍鄀萱係網路購物平台「旋轉拍賣」賣家,遭詳稱賣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伍鄀萱以驗證帳戶為由,要求伍鄀萱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1年12月19日22時9分至2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12
2元
②4萬0,99
8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劉民翔
遭佯稱網路電商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訂單設定錯誤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7時19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14萬9,987元
111年12月20日17時21分至2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2月20日17時48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3,985元
111年12月20日17時51分至5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
0元
嘉義市○區○○路0號
26
洪宜青
遭佯稱「JS婕洛妮絲」官網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以誤刷洪宜青多筆訂單為由,要求洪宜青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7時16分至49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萬5,40
0元
②2萬9,98
7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蔣子妤
遭佯稱「妳的美鞋顧問」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以誤將蔣子妤設為批發商,將按月扣款為由,要求蔣子妤按指示不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8時39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4萬8,156元
111年12月20日18時46分至4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吳佩珊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定期捐款設定錯誤為由,要求吳佩珊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28日20時34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萬9,97
8元
②2萬0,12
3元
111年12月28日20時49分至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水牛厝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連柏維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設為重覆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4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0,123元
112年1月3日21時53分至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劉彥鴻
在網路下單購物後,遭佯稱網路電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以訂單設定錯誤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5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1月3日22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黃鈞彥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黃鈞彥按月捐款之扣款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5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5,046元
112年1月3日22時3分至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同上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重覆訂房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更正。
112年1月3日22時9分至1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5,12
3元
②3萬0,12
3元
112年1月3日22時20分至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5,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嘉義仁愛店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林怡伶
在網路誤信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進而下標購買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2年1月3日22時2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000元
112年1月3日22時35分許
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垂楊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鄭宇彤
在網路誤信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進而下標購買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2年1月3日22時27分許匯入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000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江昱霆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江昱霆按月捐款之扣款金額將予提高為由,要求江昱霆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1月3日22時34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1月4日1時30分至38分許
2萬元
姜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埔興化店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埔暉門市
附表二:【被告陳信智-「發發發」詐欺集團】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林鈺琪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林鈺琪遭他人冒名下單為由,要求林鈺琪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核對銀戶帳戶資料。
112年6月13日21時40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8萬3,51
5元
112年6月13日21時43分至22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庚○○(聯絡)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許雅慧
在網路刊登出售物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雅慧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3日22時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3,101元
112年6月13日22時11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興嘉郵局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黃國榮
遭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以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黃國榮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
羅章銓
(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張羽翔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匯款支付價金為由,要求張羽翔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5,000元
112年6月14日18時35分至3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邱佳賢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2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4日18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5,103元
112年6月14日18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6
廖祖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46分至47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陳怡妗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5日20時2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20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5日20時33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元
②2萬9,00
0元
112年6月15日20時46分許
5萬9,000元
嘉義市○○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112年6月15日19時2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4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19時25分至2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號路口厝郵局
陳信智(提款)
8
洪祥林
洪祥林係網路購物平台「露天拍賣」賣家,遭詳稱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需簽署金流保障協議及驗證帳戶為由,要求洪祥林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年6月15日16時57分至17時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6月
15日17時21分至17時29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1萬元
④7,000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溪洲郵局
陳信智(提款)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遭佯稱臉書賣家、統一超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以設定一超商賣貨便為由,要求張紫觀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年6月15日16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陳信智(提款)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曾澤翔
遭佯稱「威秀影城客服」人員,以誤將曾澤翔設為批發商為由,要求曾澤翔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6月15日17時22分至17時3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7,108元
陳信智(提款)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7,108元
112年6月
15日17時44分許
7,000元
彰化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三條村門市
11
吳怡靚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如要解決交易失敗問題,即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1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765元
112年6月15日22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門市
陳信智(提款)
庚○○
(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
(第二層收水
)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冠甫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要先設定交易平台方能進行交易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89元
112年6月15日22時41分許
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陳建憲
遭佯稱計程車隊客服人員以將陳建憲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要求陳建憲按指示匯款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6月16日18時14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40分至4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0號中華郵政民雄分局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6日18時18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1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6分許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4
王臻靈
遭佯稱溫泉飯店客服人員以電腦遭駭客入侵為由,要求王臻靈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處理。
112年6月16日18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9,980元
(該筆款項為陳建憲上開匯入王臻靈金融帳戶內之款項)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林子敬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誤將林子敬設為經銷商為由,要求林子敬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0,123元
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專店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邱巧汝
其為網路賣家,遭佯稱為電商客服人員以如需正常進行交易,需先進行匯款以開啟金流服務為由,要求邱巧汝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35元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在網路購物時,遭佯稱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以如要下單購買需進行實名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9日12時52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0,08
8元
②1萬元
③3,512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至13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3,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倖福門市
陳信智(提款)
庚○○(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賴紋琳(承租車輛並陪同庚○○收水)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李芷萱
在網路賣場收到佯稱網路及銀行客服人員以確定財力及進行安全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6月19日13時3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123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
45分至53分許
5,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黃一展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之人以黃一展的帳戶已遭停權,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9日13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6,992元
同上
2,000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9日14時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户內
2萬3,512元
(未領)
因陳信智、庚○○112年6月19日下午被警逮捕而不及領款
附表三:【被告庚○○】
(一)被告庚○○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李曄彥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自動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
112年3月19日0時3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3月19日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太保麻魚門市
庚○○(提款)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壬○○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壬○○,佯稱因誤設成團購買家,需依其指示協助停止扣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1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4,985元
112年4月19日20時37分至39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4,00
0元
③900元
④2萬4,0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辛○○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OB嚴選」、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辛○○,佯稱因會計做帳錯誤,需依其指示轉帳,否則會影響信用狀態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33分至43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4萬9,98
7元
③2萬0,12
3元
④4,012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丙○○
詐欺集團成員先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丙○○佯稱其帳戶遭凍結,並提供旋轉拍賣客服LINE好友連結予丙○○,待丙○○加為好友後,再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丙○○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丙○○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0時4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4月20日0時53分許
3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乙○○
詐欺集團先後假冒松果購物客服人員致電乙○○,佯稱因松果購物網站遭駭,須使用ATM關閉轉帳功能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乙○○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49分至5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9,98
5元
②2萬9,98
5元
112年4月20日21時2分至4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丁○○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 吳淡如 助理」、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丁○○,佯稱因「吳淡如FB」網購網站遭駭,須將銀行匯款功能凍結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丁○○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53分至59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0,00
3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戊○○
詐欺集園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戊○○,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需依其指示協助操作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28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2,25
5元
②3萬2,25
5元
112年4月20日19時37分至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3,5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己○○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購物網站「BHK/S」客服人員、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己○○,佯稱因網站遭駭,需依其指示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3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9,118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徐明順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該筆消費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9日18時2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5,050元
112年5月9日18時55分至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1,00
0元
臺南市○○區○○區○○○00○0號統一超商果毅門市
庚○○(提款)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林于蕎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林于蕎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匯款。
112年5月9日18時40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5月9日18時55分至56分許
庚○○(提款)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到駭客入侵,訂單被誤植為8筆,要求張瑀婷按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14日23時13分至15分許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8元
112年5月14日23時23分至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蔡佳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至1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5月21日14時42分至15時23分許
①1萬8,00
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湖子內店
③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湖瑞店
⑤⑥⑦⑧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中庄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巫惠芳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023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廖苡茜
在網路瞵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將進行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0,989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林立欣
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李主任之人以處理、更正資料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2年5月23日21時3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
0號統一超商嘉高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劉益民
在網路購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以影城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重複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3日22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湖瑞店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林怡君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無法下單為由,要求林怡君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2日1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2日2時8分至9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民真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梁續馨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無法下單為由,要求梁續馨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7日0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4萬9,986元
112年6月7日0時35分許
4萬9,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 梅林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林安鈺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需由控管中心設定金流為由,要求林安鈺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設定。
112年6月7日0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4萬9,985元
112年6月7日0時50分至54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③9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黃玉玲
遭佯稱中華電信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需換約為由,要求黃玉玲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換約手續。
112年6月7日0時50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2萬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藍梅甄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求藍梅甄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設定。
112年6月9日16時2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萬9,989元
112年6月9日16時30分至31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溪口郵局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林鈺琪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林鈺琪遭他人冒名下單為由,要求林鈺琪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核對銀戶帳戶資料。
112年6月13日21時40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8萬3,51
5元
112年6月13日21時43分至22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庚○○
(聯絡)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許雅慧
在網路刊登出售物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雅慧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3日22時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3,101元
112年6月13日22時11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興嘉郵局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黃國榮
遭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以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黃國榮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羅章銓被招募後於本案首次犯行
庚○○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5
邱佳賢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5,103元
112年6月14日18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廖祖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46分至47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陳怡妗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5日20時2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20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5日20時33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元
②2萬9,00
0元
112年6月15日20時46分許
5萬9,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28
吳怡靚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如要解決交易失敗問題,即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1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765元
112年6月15日22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門市
陳信智(提款)
庚○○(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
(第二層收水
)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陳冠甫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要先設定交易平台方能進行交易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89元
112年6月15日22時41分許
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陳建憲
遭佯稱計程車隊客服人員以將陳建憲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要求陳建憲按指示匯款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6月16日18時14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40分至4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0號中華郵政民雄分局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6日18時18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1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6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31
王臻靈
遭佯稱溫泉飯店客服人員以電腦遭駭客入侵為由,要求王臻靈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處理。
112年6月16日18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9,980元
(該筆款項為陳建憲上開匯入王臻靈金融帳戶內之款項)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林子敬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誤將林子敬設為經銷商為由,要求林子敬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0,123元
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專店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邱巧汝
其為網路賣家,遭佯稱為電商客服人員以如需正常進行交易,需先進行匯款以開啟金流服務為由,要求邱巧汝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35元
陳信智(提款)
庚○○(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張心萍
在網路購物時,遭佯稱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以如要下單購買需進行實名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9日12時52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0,08
8元
②1萬元
③3,512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
至13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3,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倖福門市
陳信智
(提款)
庚○○(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賴紋琳(承租車輛並陪同庚○○收水)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李芷萱
在網路賣場收到佯稱網路及銀行客服人員以確定財力及進行安全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6月19日13時3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123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
45分至53分許
5,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黃一展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之人以黃一展的帳戶已遭停權,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9日13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6,992元
同上
2,000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9日14時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户內
2萬3,512元
(未領)
因陳信智、庚○○112年6月19日下午被警逮捕而不及領款
(二)被告庚○○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嗣後告訴人匯入款項
寄送之金融機構提款卡/寄送地點
領取時間
犯行/分工
主文
37
蘇信隆
在電話及通訊軟體聯絡蘇信隆,表示可幫其辦理貸款及作債務整合,並以辦理相關業務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歐美蘭於112年3月16日19時32分至37分,分別匯入4萬9,986元、4萬9,989元及1萬9,989元至蘇信隆之中華郵政帳戶內。
②廖庭茹於112年3月16日20時16分至22時44分,分別匯入2萬9,982元、2萬7,001元、4,056元、1萬9,05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及於112年3月16日22時42分許,匯入4萬9,990元至蘇信隆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③曾彥鈞於112年3月16日18時5分至8分,分別匯人4萬9,987元及2萬0,123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④邱顯炅於112年3月16日21時31分匯入2萬9,98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⑤林威助於112年3月16日17時匯入2萬9,998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7號帳戶
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13時許
甲○○
(招募)
庚○○
(領取包裏)
庚○○被招募後於本案首次犯行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聚葉店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附表四:【被告賴銘仁】
(一)被告賴銘仁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張瑀婷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到駭客入侵,訂單被誤植為8筆,要求張瑀婷按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14日23時13分至1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8元
112年5月14日23時23分至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張廣卉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之人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下標購買張廣卉之商品導致帳號遭封鎖為由,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22日18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1,073元
112年5月22日19時16分至1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南投分行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王思諭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之人及電商客服人員以王思諭之帳戶異常,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22日18時53分至54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2萬8,01
2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林立欣
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李主任之人以處理、更正資料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2年5月23日21時3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嘉高門市
賴銘仁
(領款)
鄭和國
(司機)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劉益民
在網路購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以影城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重複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3日22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湖瑞店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個資外洩,要啟動安全機制為由,要求吳邦德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5月27日17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5月27日18時至18時1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3,00
0元
④3萬元
⑤1萬9,00
0元
⑥1萬5,00
0元
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黃昱禎
在網路購買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之人,以誤加入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5月27日17時52分至54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3,910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曹腊梅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5月27日18時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1萬8,998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李昱蓁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5月27日18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陳瑜旋
佯稱為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幫助陳瑜旋開通網路販賣物品為由,要求陳瑜旋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5月27日20時17分至28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1萬0,10
1元
③4萬3,01
0元
112年5月27日20時19分至21時3分許
①5,000元
②4萬5,00
0元
③1萬元
④1萬3,00
0元
⑤5萬元
⑥1萬7,00
0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埔里北平街郵局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羅友成
在網路購買旅遊行程後,遭佯稱飯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訂房系統錯誤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交易。
112年5月27日20時50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4,018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林怡君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無法下單為由,要求林怡君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2日1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2日2時8分至9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民真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梁續馨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無法下單為由,要求梁續馨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7日0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4萬9,986元
112年6月7日0時35分許
4萬9,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梅林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林安鈺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需由控管中心設定金流為由,要求林安鈺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設定。
112年6月7日0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4萬9,985元
112年6月7日0時50分至54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③9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
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黃玉玲
遭佯稱中華電信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需換約為由,要求黃玉玲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換約手續。
112年6月7日0時50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2萬元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藍梅甄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求藍梅甄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設定。
112年6月9日16時2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9萬9,989元
112年6月9日16時30分至31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溪口郵局
賴銘仁
(提款)
庚○○
(收水)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陳佳嬛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賣貨便」設定錯誤為由,將進行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6月9日16時4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4,981元
111年6月9日17時3分至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00號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王于瑄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批發商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6月9日16時5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4,985元
賴銘仁
(提款)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被告賴銘仁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送之金融機構提款卡
寄送地點
領取時間
犯行/分工
主文
19
許書瑋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誤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112年6月6日11時46分許
甲○○
(指揮)
賴銘仁
(領取包裏)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被告鄭和國】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蔡佳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至1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5月21日14時42分至15時23分許
①1萬8,00
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湖子內店
③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湖瑞店
⑤⑥⑦⑧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中庄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巫惠芳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023元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廖苡茜
在網路瞵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將進行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0,989元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林立欣
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李主任之人以處理、更正資料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2年5月23日21時3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嘉高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劉益民
在網路購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以影城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重複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3日22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湖瑞店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林鈺琪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林鈺琪遭他人冒名下單為由,要求林鈺琪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核對銀戶帳戶資料。
112年6月13日21時40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8萬3,51
5元
112年6月13日21時43分至22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庚○○
(聯絡)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收水)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許雅慧
在網路刊登出售物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雅慧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3日22時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3,101元
同上
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興嘉郵局
庚○○
(聯絡)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收水)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黃國榮
遭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以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黃國榮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
羅章銓
(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張羽翔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匯款支付價金為由,要求張羽翔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5,000元
112年6月14日18時35分至3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邱佳賢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2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吳怡靚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如要解決交易失敗問題,即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1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765元
112年6月15日22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門市
陳信智(提款)
庚○○(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
(第二層收水
)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冠甫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要先設定交易平台方能進行交易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89元
112年6月15日22時41分許
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楊王浩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營業部經理以交易錯誤為由,要求楊王浩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交易。
112年6月18日15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2年6月18日15時43分至4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雲林縣○○○鎮○○○路○號統一超商真嘉店
吳信諺
(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蔡羽惠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社群平台客服人員以操作失誤,將重覆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6月18日16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123元
112年6月18日16時29分至3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斗南五福店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洪子孝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刷卡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8日16時2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028元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林佩暄
在網路刊登售書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林佩暄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1分至54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85元
②9,986元
③9,987元
112年6月18日20時57分至21時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文青店
吳信諺
(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溫柔嵐
在網路刊登出售商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溫柔嵐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8,985元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楊孟軒
在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之人要求將價金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牟6月18日21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00元
112年6月18日21時49分許
6,000元
同上
鄭和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六:【被告羅章銓】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黃國榮
遭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以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黃國榮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
羅章銓
(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張羽翔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匯款支付價金為由,要求張羽翔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5,000元
112年6月14日18時35分至3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邱佳賢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2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4日18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5,103元
112年6月14日18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4
廖祖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46分至47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陳怡妗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5日20時2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20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庚○○(指揮)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5日20時33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元
②2萬9,00
0元
112年6月15日20時46分許
5萬9,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6
楊王浩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營業部經理以交易錯誤為由,要求楊王浩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交易。
112年6月18日15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2年6月18日15時43分至4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雲林縣○○○鎮○○○路○號統一超商真嘉店
吳信諺
(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蔡羽惠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社群平台客服人員以操作失誤,將重覆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6月18日16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123元
112年6月18日16時29分至3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斗南五福店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洪子孝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刷卡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8日16時2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028元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林佩暄
在網路刊登售書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林佩暄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1分至54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85元
②9,986元
③9,987元
112年6月18日20時57分至21時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文青店
吳信諺
(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溫柔嵐
在網路刊登出售商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溫柔嵐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8,985元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楊孟軒
在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之人要求將價金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牟6月18日21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00元
112年6月18日21時49分許
6,000元
同上
吳信諺
(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羅章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七:【被告吳信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楊王浩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營業部經理以交易錯誤為由,要求楊王浩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交易。
112年6月18日15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2年6月18日15時43分至4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雲林縣○○○鎮○○○路○號統一超商真嘉店
吳信諺(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蔡羽惠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社群平台客服人員以操作失誤,將重覆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6月18日16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123元
112年6月18日16時29分至3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斗南五福店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洪子孝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刷卡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8日16時2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028元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林佩暄
在網路刊登售書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林佩暄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1分至54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85元
②9,986元
③9,987元
112年6月18日20時57分至21時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文青店
吳信諺(提款)
羅章銓(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第二層收水
)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溫柔嵐
在網路刊登出售商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買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金流服務有異為由,要求溫柔嵐依指示匯款以進行測試。
112年6月18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8,985元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楊孟軒
在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之人要求將價金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牟6月18日21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00元
112年6月18日21時49分許
6,000元
同上
吳信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被告甲○○】
(一)被告甲○○指揮「車手、收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主文
1
壬○○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壬○○,佯稱因誤設成團購買家,需依其指示協助停止扣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1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4,985元
112年4月19日20時37分至39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4,00
0元
③900元
④2萬4,0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辛○○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OB嚴選」、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辛○○,佯稱因會計做帳錯誤,需依其指示轉帳,否則會影響信用狀態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33分至43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4萬9,98
7元
③2萬0,12
3元
④4,01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丙○○
詐欺集團成員先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丙○○佯稱其帳戶遭凍結,並提供旋轉拍賣客服LINE好友連結予丙○○,待丙○○加為好友後,再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丙○○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丙○○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0時4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4月20日0時53分許
3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乙○○
詐欺集團先後假冒松果購物客服人員致電乙○○,佯稱因松果購物網站遭駭,須使用ATM關閉轉帳功能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乙○○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49分至5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9,98
5元
②2萬9,98
5元
112年4月20日21時2分至4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吳淡如助理」、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丁○○,佯稱因「吳淡如FB」網購網站遭駭,須將銀行匯款功能凍結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丁○○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53分至59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0,00
3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戊○○
詐欺集園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戊○○,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需依其指示協助操作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28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2,25
5元
②3萬2,25
5元
112年4月20日19時37分至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3,5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甲○○(車手頭)
庚○○(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陳孟況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購物網站「BHK/S」客服人員、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己○○,佯稱因網站遭駭,需依其指示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3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9,118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張瑀婷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到駭客入侵,訂單被誤植為8筆,要求張瑀婷按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14日23時13分至15分許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8元
112年5月14日23時23分至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蔡佳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至1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5月21日14時42分至15時23分許
①1萬8,00
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湖子內店
③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湖瑞店
⑤⑥⑦⑧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中庄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巫惠芳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023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廖苡茜
在網路瞵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將進行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0,98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林立欣
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李主任之人以處理、更正資料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2年5月23日21時3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嘉高門市
甲○○
(指揮)
庚○○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劉益民
在網路購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以影城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重複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3日22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湖瑞店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被告甲○○指揮「取簿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嗣後告訴人匯入款項
寄送之金融機構提款卡/寄送地點
領取時間
犯行/分工
主文
14
蘇信隆
在電話及通訊軟體聯絡蘇信隆,表示可幫其辦理貸款及作債務整合,並以辦理相關業務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歐美蘭於112年3月16日19時32分至37分,分別匯入4萬9,986元、4萬9,989元及1萬9,989元至蘇信隆之中華郵政帳戶內。
②廖庭茹於112年3月16日20時16分至22時44分,分別匯入2萬9,982元、2萬7,001元、4,056元、1萬9,05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及於112年3月16日22時42分許,匯入4萬9,990元至蘇信隆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③曾彥鈞於112年3月16日18時5分至8分,分別匯人4萬9,987元及2萬0,123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④邱顯炅於112年3月16日21時31分匯入2萬9,98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⑤林威助於112年3月16日17時匯入2萬9,998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7號帳戶
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13時許
甲○○
(招募)
庚○○
(領取包裏)
庚○○被招募後於本案首次犯行
甲○○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聚葉店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15
許書瑋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誤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6日11時46分許
甲○○
(指揮)
賴銘仁
(領取包裏)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附表九:
名稱
出處(卷/頁碼)
陳玉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150-151
陳玉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 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152
陳玉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153
陳玉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154-155
陳玉女/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156
陳玉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178-195
陳玉女/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陳玉女/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江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10-211
江淑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12
江淑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13
江淑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14、221
詹麗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196-197
詹麗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198
詹麗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199
詹麗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00-201
詹麗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205
詹麗美/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06
詹麗美/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09
黃雅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23-224
黃雅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25
黃雅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26-227
黃雅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30
黃雅娸/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31
李訓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32-233
李訓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34
李訓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35
李訓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37
李訓守/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38
李訓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40、242
謝承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43-244
謝承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45
謝承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46
謝承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47-248
謝承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49
謝承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49-250
黃丞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51-252
黃丞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53
黃丞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54
黃丞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57
黃丞君/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258
黃丞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60
林淑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61
林淑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62
林淑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63-264
林淑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265
林淑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66
林淑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67-272
林淑惠/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廖翊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273-274
廖翊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75
廖翊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76-277
廖翊庭/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278-279
廖翊庭/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280
廖翊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280-281
田曉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282
田曉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283
田曉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296
田曉雯/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305、307
田曉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11-315
陳嬿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20-321
陳嬿竹/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22
陳嬿竹/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23
陳嬿竹/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24-325
陳嬿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326
陳嬿竹/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方百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27-328
方百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29
方百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30
方百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34
方百強/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39
方百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39-343
方百強/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347
廖惟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49
廖惟孝/ 基隆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50
廖惟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51
廖惟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55-356
廖惟孝/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357
廖惟孝/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61-362
廖惟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62-366
王偉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78-379
王偉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80
王偉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81
王偉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82-383
王偉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384-386
林泰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68-369
林泰元/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70
林泰元/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71
林泰元/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72
林泰元/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556卷373
林泰元/拍賣網頁照片
警1556卷374
林泰元/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明細)
警1556卷374-377
黃郁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387-388
黃郁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389
黃郁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390
黃郁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392-393
黃郁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396-398
黃郁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399-401
劉民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02-403
劉民翔/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04
劉民翔/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05
劉民翔/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06
劉民翔/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408
劉民翔/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409
連柏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11-412
連柏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13
連柏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14
連柏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27
劉彥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29-430
劉彥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31
劉彥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32
劉彥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33
劉彥鴻/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434
劉彥鴻/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434-435
黃鈞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36-439
黃鈞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40
黃鈞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51
黃鈞彥/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警1556卷459
林劭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63
林劭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64
林劭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65
林劭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66-467
林劭諳/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468
林怡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69-470
林怡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71
林怡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72
林怡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73
林怡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474
林怡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475-479
鄭宇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556卷480-481
鄭宇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556卷482
鄭宇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556卷483
鄭宇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556卷484
鄭宇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556卷485-490
鄭宇彤/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556卷490
白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28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29
高雄英德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30-131
林園三庄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32-136
林園三庄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37-138
後璧安溪寮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39-14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4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42
高雄大順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43-146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47-148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556卷149
詐欺車手陳信智領贓款一覽表
警1556卷1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1556卷104-115
陳嘉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646卷46-47
陳嘉瑩/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646卷48
陳嘉瑩/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646卷49
陳嘉瑩/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646卷52-53
陳嘉瑩/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5646卷62
陳嘉瑩/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646卷65
陳嘉瑩/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警5646卷66
陳嘉瑩/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5646卷67
呂靜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646卷73
呂靜茹/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646卷74
呂靜茹/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646卷75
呂靜茹/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646卷78-79
呂靜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5646卷80
呂靜茹/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5646卷83
呂靜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646卷84-87
吳奇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646卷92-93
吳奇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646卷94
吳奇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646卷95
吳奇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646卷98
吳奇勳/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5646卷101
吳奇勳/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646卷101-102
吳奇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5646卷103-104
江昱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646卷110-111
江昱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646卷112
江昱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646卷113
江昱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646卷114
江昱霆/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5646卷130
林園三庄郵局00000000000000提款地點一覽表
警5646卷14
林園三庄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5646卷15-16、34-35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提款地點一覽表
警5646卷17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5646卷18-19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提款地點一覽表
警5646卷2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5646卷21、39-42
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5646卷1-2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5646卷22-32
張雅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688卷29-30
張雅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688卷31
張雅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688卷34
張雅貞/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1688卷32
張雅貞/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1688卷33
吳佩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688卷35-36
吳佩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688卷37-38
吳佩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688卷40
吳佩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688卷39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688卷43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1688卷44-45
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1688卷1-3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1688卷46-49
陳建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32卷25正反
陳建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32卷32反
陳建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32卷33正
王臻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32卷38正反
王臻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32卷39
王臻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32卷40
王臻靈/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632卷43反-49
林子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32卷50
林子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32卷51
林子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32卷51反
林子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32卷52
林子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632卷53
林子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邱巧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32卷54正反
邱巧汝/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32卷55
邱巧汝/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32卷56
邱巧汝/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32卷57
邱巧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632卷58
邱巧汝/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632卷60-61反
邱巧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邱巧汝/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烏日明道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632卷23-24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4632卷22正反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4632卷62
張瑀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中偵53843卷121-122
張瑀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中偵53843卷139-140
楠梓右昌郵局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中偵53843卷135-13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警示帳戶提領熱點表
中偵53843卷123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中偵53843卷125-131
指認照片
中偵53843卷133
楊王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49正反
楊王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50
楊王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51
楊王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52反
楊王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2073卷52正
楊王浩/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073卷53-54反
蔡羽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55
蔡羽惠/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56
蔡羽惠/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57
蔡羽惠/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58
蔡羽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2073卷59
蔡羽惠/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60
蔡羽惠/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073卷61
洪子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62正反
洪子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63
洪子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64
洪子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65反
洪子孝/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073卷66正
洪子孝/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66反
林佩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67正反
林佩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68
林佩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69
林佩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70-71
林佩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75-77
林佩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073卷78
林佩暄/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80
林佩暄/社群網站平台資料
警2073卷81
溫柔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82正反
溫柔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83正
溫柔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83反
溫柔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87反
溫柔嵐/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2073卷89反
溫柔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90反-92
溫柔嵐/兆豐銀行存摺封面
警2073卷92反
楊孟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073卷93
楊孟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073卷94正
楊孟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2073卷94反
楊孟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073卷95
楊孟軒/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2073卷98
楊孟軒/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96
楊孟軒/社群網站平台資料
楊孟軒/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073卷97
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2073卷43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2073卷45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2073卷41-42
被告吳信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2073卷99-102反
吳怡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774卷33-34
吳怡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774卷31
吳怡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774卷32
吳怡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774卷35
吳怡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6774卷36
吳怡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6774卷37-45
吳怡靚/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774卷46
陳冠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774卷51-52
陳冠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774卷49
陳冠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774卷50
陳冠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774卷53
陳冠甫/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6774卷54
陳冠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774卷57-58
陳冠甫/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陳冠甫/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6774卷90-100
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警6774卷81-82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6774卷83-88
林鈺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944卷50-51
林鈺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944卷52
林鈺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944卷53
林鈺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944卷54-55
林鈺琪/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6944卷56
林鈺琪/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6944卷57
林鈺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林鈺琪/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944卷58
許雅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944卷59-60
許雅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944卷61
許雅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944卷62
許雅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944卷63
許雅慧/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944卷64
許雅慧/虎尾郵局存摺封面
許雅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6944卷64-66
黃國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944卷67-68
黃國榮/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944卷69
黃國榮/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944卷70
黃國榮/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944卷71
黃國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944卷72
黃國榮/新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6944卷49
邱佳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944卷73-74
邱佳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944卷75
邱佳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944卷76
邱佳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944卷77-78
張羽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944卷79
張羽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944卷80
張羽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944卷81
張羽翔/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6944卷82-84
張羽翔/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6944卷8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6944卷41-43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6944卷44-47
提領贓款一覽表
警6944卷36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6944卷37-39
林怡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41卷78
林怡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41卷79
林怡君/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41卷81
梁續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41卷83正反
梁續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41卷84正
梁續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41卷84反
梁續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41卷85正
梁續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441卷88正
梁續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441卷88反
梁續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41卷89正
林安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41卷90正反
林安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41卷91正
林安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41卷91反
林安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41卷97正
林安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441卷101-103反
林安鈺/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林安鈺/一卡通MONEY紀錄截圖
警4441卷105
黃玉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41卷106
黃玉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41卷107正
黃玉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41卷107反
黃玉玲/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41卷117正
黃玉玲/京城銀行存摺封面
警4441卷117反
藍梅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41卷119正反
藍梅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41卷120正
藍梅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41卷120反
藍梅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41卷122正
藍梅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41卷124正
藍梅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441卷125反-126正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441卷75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441卷76
基隆中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441卷77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4441卷73-74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4441卷127-129反
林于蕎/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8921卷25
徐明順/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8921卷29
徐明順/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8921卷29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8921卷5-7
詐欺車手提款一覽表
警8921卷3
被告庚○○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8921卷15-19
李曄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6458卷18-19
李曄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
警6458卷10
李曄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6458卷11
李曄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6458卷22
李曄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6458卷32
李曄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6458卷34
李曄彥/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6458卷43
李曄彥/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6458卷45
新興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6458卷46-47
被告庚○○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6458卷8-9
廖祖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065卷24-25
廖祖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065卷18
廖祖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065卷19
廖祖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065卷20-21
廖祖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065卷27
廖祖怡/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3065卷28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3065卷51
陳怡妗/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065卷36
陳怡妗/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065卷37
陳怡妗/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571卷35-36
陳怡妗/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7571卷38
陳怡妗/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3065卷39
陳怡妗/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3065卷39-40、44
陳怡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065卷41
陳怡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065卷42
陳怡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065卷4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3065卷46-50
二水郵局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7571卷20-2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6月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065卷52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3065卷53-57
詐欺車手提款一覽表
警7571卷10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7571卷13-16
吳邦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18-19
吳邦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12
吳邦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13
吳邦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29
吳邦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78卷30
吳邦德/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478卷21
吳邦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478卷22
黃昱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39-40
黃昱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41-42
黃昱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46
黃昱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47
黃昱禎/蘆竹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表
警4478卷43-44
曹腊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50-51
曹腊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49
曹腊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54
曹腊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55
曹腊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478卷56
曹腊梅/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478卷57
李昱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65
李昱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60
李昱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63
李昱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64
李昱蓁/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478卷66-67
李昱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投偵5953卷51-54
警4478卷9-1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投偵5953卷51-54
陳瑜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78-79
陳瑜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80-81
陳瑜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83
陳瑜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84
陳瑜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78卷82
陳瑜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4478卷86
陳瑜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78卷87
羅友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478卷95-96
羅友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478卷98
羅友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478卷89
羅友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478卷90
羅友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478卷101
羅友成/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4478卷99
羅友成/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478卷99-100
大樹九曲堂郵局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投偵5953卷57-69
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
警4478卷1
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
警4478卷102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4478卷103-108
蔡佳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73卷59正反
蔡佳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73卷60正反
蔡佳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73卷70
蔡佳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73卷71
蔡佳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73卷35
蔡佳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5473卷38反-45反
巫惠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73卷61正反
巫惠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73卷62
巫惠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73卷72
巫惠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73卷73
巫惠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5473卷46-49
巫惠芳/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73卷48反
廖苡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73卷63
廖苡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73卷64
廖苡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73卷74
廖苡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73卷75
廖苡茜/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73卷50
廖苡茜/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5473卷50
林立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73卷65正反
林立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73卷66
林立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73卷76
林立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73卷77
林立欣/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73卷52
劉益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73卷67-68
劉益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73卷69
劉益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73卷78
劉益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73卷79
劉益民/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5473卷5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5473卷30-31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警5473卷33-34
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5473卷8-9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5473卷24-28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5473卷29
陳佳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977卷26-27
陳佳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977卷28
陳佳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2977卷29
王于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2977卷30-31
王于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2977卷32
王于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2977卷33
基隆中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2977卷43
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
警2977卷21-22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2977卷17-20
張心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8922卷55正反
李芷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8922卷60正反
李芷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8922卷61正
李芷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8922卷61反
李芷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8922卷62
李芷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8922卷63正
李芷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8922卷63正
李芷萱/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8922卷63反
黃一展/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8922卷56正反
黃一展/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8922卷57正反
黃一展/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8922卷58正反
黃一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8922卷59正
黃一展/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8922卷59反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8922卷54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8922卷52-53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8922卷68-74
許書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14849卷49-55
網購/店到店線上查件(貨件明細配送編號:Z00000000000)
偵14849卷123
被告賴銘仁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偵14849卷125-126
被告賴銘仁全身採證照片
偵14849卷127
被害人遭詐金流表
警1101卷1
網購/店到店線上查件(貨件明細訂單編號:00000000000)
警1101卷29
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證明聯
警1101卷71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1101卷76-92
新店中正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
警1101卷93
新店中正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1101卷94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表
警1101卷95-96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
警1101卷97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對帳單
警1101卷9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
警1101卷9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警1101卷100
被告庚○○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1101卷30-38
張廣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64卷26-27
張廣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
警5464卷23
張廣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64卷24
張廣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64卷25
張廣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64卷28
張廣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64卷29
張廣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5464卷30-33
王思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5464卷35-36
王思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
警5464卷34
王思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5464卷37-38
王思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464卷41
王思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5464卷42
王思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5464卷46-47
王思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5464卷43-57
王思諭/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5464卷57-58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5464卷13
詐欺車手提款一覽表
警5464卷1
被告賴銘仁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5464卷15-16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5464卷17-21
被告賴銘仁全身採證照片
警5464卷22
李雅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36
李雅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895卷37
李雅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38-39
黃麗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895卷56-57
黃麗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895卷53
黃麗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54
黃麗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55
黃麗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0895卷58
黃麗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59
何蕙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895卷101-102
何蕙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99
何蕙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100
何蕙真/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05
伍鄀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895卷93
伍鄀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895卷89
伍鄀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90
伍鄀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91-92
伍鄀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0895卷94-95
伍鄀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0895卷96
洪宜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895卷120
洪宜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117
洪宜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895卷118
洪宜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119
洪宜青/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0895卷121
洪宜青/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22
洪宜青/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0895卷124
洪宜青/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0895卷125-128
蔣子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0895卷133-134
蔣子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895卷131
蔣子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895卷132
蔣子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0895卷135
蔣子妤/購物平台訂單明細截圖
警0895卷136
蔣子妤/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0895卷136
蔣子妤/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0895卷13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6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66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68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0895卷169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警0895卷144-146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0895卷14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警0895卷153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0895卷154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0895卷170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0895卷171-188
洪祥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8693卷29-30
洪祥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
警8693卷24
洪祥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8693卷27
洪祥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8693卷28
洪祥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8693卷31-32
洪祥林/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8693卷38
洪祥林/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8693卷35-36
洪祥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8693卷37
張紫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8693卷44-45
張紫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陳報單
警8693卷39
張紫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8693卷40
張紫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8693卷43
張紫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8693卷46
張紫觀/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8693卷47
曾澤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陳報單
警8693卷49
曾澤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8693卷52
曾澤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8693卷53
曾澤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8693卷55-56
曾澤翔/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8693卷57
員林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警8693卷6-7
警8693卷21-2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警8693卷8-18
被告陳信智提款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
警8693卷19-20
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47
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45
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46
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48
壬○○/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警4601卷49
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警4601卷51
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54-55
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52
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53
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56-57
辛○○/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601卷58
辛○○/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
警4601卷59-60
辛○○/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62
辛○○/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警4601卷66-68
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警4601卷69
辛○○/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70
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73-74
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71
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72
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75-76
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601卷77
丙○○/手機旋轉拍賣帳號、LINE帳號畫面截圖、通聯紀錄截圖
警4601卷78-79
丙○○/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80
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83-84
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81
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82
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85-86
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601卷87
乙○○/告訴人遠東 商銀 提款資料
警4601卷88
乙○○/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601卷89
乙○○/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警4601卷90
乙○○/遠東商銀存摺封面影本
警4601卷91
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92
吳振陞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96-97
吳振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94
吳振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95
吳振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98-99
吳振陞/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警4601卷100
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104-105
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102
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103
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106-107
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警4601卷108
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4601卷111-112
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4601卷109
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4601卷110
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4601卷113
己○○/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4601卷114
己○○/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115
己○○/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警4601卷116
番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1-5
田中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6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警4601卷7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4601卷8-11
車手林宗毅提款之監視器提領翻拍照片
警4601卷117-119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5646卷133
警1688卷50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5646卷131
警1688卷5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6458卷48-49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5646卷13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6774卷101
被告庚○○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中「發發發」群組對話紀錄截圖
警2073卷103-119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警8922卷75-81
被告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8922卷44-45反
被告賴炘琳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中「發發發」群組對話紀錄截圖
警4629卷85-113
被告陳信智手機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
警0895卷189-223
被告庚○○/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警8922卷24-25反
被告庚○○/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8922卷26
被告庚○○/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警8922卷27
被告賴炘琳/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8922卷28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警8922卷29-30反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8922卷31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警8922卷32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警8922卷33-34反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8922卷35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警8922卷36
被告陳信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8922卷37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警8922卷38-41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8922卷42
被告陳信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警8922卷43
被告陳信智/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166號搜索票
警0895卷157
被告陳信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警0895卷158-160
被告陳信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0895卷161
被告陳信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
警0895卷162
附表十:
編號
物品名稱
1
IPHONE7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
2
IPHONE8Pl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
ATM提領收據3張
4
新光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
聯邦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
台北富邦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7
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8
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9
點鈔機1台
10
筆記型電腦1台
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