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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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原告臺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原告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元,嗣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追加請求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告給付3,98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0,
511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