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黃雁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眾聲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顏○○│││1,000,000元│86年10月21日│87年6月1日│041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