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礼先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礼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周泰德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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