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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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桂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