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月3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