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96,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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