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7年桃原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金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金玉與 謝亦昀 為鄰居關係,吳金玉與其朋友屢次於謝亦昀住家旁之民宅外飲酒、喧嘩而遭謝亦昀報警勸導,吳金玉遂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晚間10時52分許,在謝亦昀位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旁之公開巷弄內面向謝亦昀之住處大聲恫稱(謝亦昀可聽聞)並夾雜侮辱之言語稱「幹!那個監視給它打掉」、「他媽的!操!」、「變態!變態!」、「給我出來說!」、「你給我出來啊!」、「猴子!猴子!阿猴!給我滾下來,惹到我了,媽的,他媽的」、「操!」、「小狗!你知道他多狗熊嗎?」、「要不要?有沒有!他就是狗熊啊!」、「叫警察來啊!那隻狗雄!警察來啊!那隻狗熊!」、「他就在那邊給我瞎掰,白癡的,幹!」、「你再叫一次警察來,我就打斷你的腿!你就不要出門」、「到時候我就打你」、「靠北啊!」、「你以為你是誰? 蔡英文 喔?幹!」、「讓你沒房子住!」、「把你房子給拆了!」、「你給我下來喔!」、「蛤?阿猴(台語)阿猴機掰喇!」、「信不信有一天我打斷你的腿」、「縮頭烏龜啊!」、「幹!操機掰!」、「你到時候!幹你老!打斷你一隻手!」、「跟你講,幹你老師咧」、「朋友帶槍來!」、「幹!」、「死老頭!」、「他再倒垃圾試試看,我忍者咧我忍者龜咧」、「我不忍了,我要搬走,我要打他了,我不忍了,我要打死他了,認真講!」等語,致謝亦昀心生畏懼,且足以貶損謝亦昀之名譽。
二、案經謝亦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金玉固於偵訊最後承認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罪,然其警詢及偵訊前階段辯稱:伊因為喝醉,比較大聲,伊可能有講那些話,伊因為酒醉故不慎講出那些話,伊對於告訴人沒有惡意,伊不是針對告訴人講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謝亦昀於警詢證稱:我於107年4月11日下午
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前,有人陸續在路旁喝酒聊天,占用馬路阻礙交通,直到107年4月11日下午22時許,因為已經深夜,我請警方來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前跟那些人勸導別妨害安寧,但警方過去勸導完後,他們還陸續聚集喝酒喧嘩,而當中有一名身穿長袖、長褲、穿戴藍白夾腳拖的男子,在警方勸導離開後,在我家門口大聲恐嚇我,根據監視器的時間,在107年4月11日下午22時58分,有恐嚇我說「在叫警察來我就打斷你的腿,你就不要出門,我打斷你的腿,倒垃圾我就打你。」於同日下午22時59分,有恐嚇我說「總有一天把你房子拆下來。
」於同日下午23時00分,有對著我家門口說:「你給我下來呀,阿猴(台語),幹你娘機掰,總有一天我會打斷你的腿。」之後陸陸續續都有大聲喧嘩,並且之後警方在107年4月11日23時06分又有再來向他們勸導,他們那群人才慢慢離開,在107年4月11日23時16分那位恐嚇及公然侮辱我的男子在警方離開後,有走至我家大門口前,在我家門口鐵門上小便,像是在警告我,不想讓我報警等語。
㈡再經本院依職權依序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片中之①V_0000000
0_004238.mp4檔;②V_00000000_004900.mp4檔;③V_00000000_005556.mp4檔,勘驗結果如下:
「①V_00000000_004238.mp4檔:畫面自監視器畫面顯示
時間(下同)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0分10秒開始,畫面中可見有三人,一名男子身穿灰色背心,且於左邊放置拐杖(下稱A男);另一名男子身穿綠色長袖上衣,腳上穿著藍白拖鞋(即為本案之被告);另一名女子身穿花紋短袖上衣,褲子貌似為橘紅色(下稱B女),三人圍繞坐在被告住家旁之一民宅外。
被告:來了!來了!就那個啊!(手向前指)(由錄音及
監視畫面中均無從得知被告所指為何)【畫面中可見三人正在聊天中】
被告:…(聽不清楚)個屁!幹!那個監視給它打掉(面
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於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2分29秒】
B女:有些人就是 罔金 (音譯)啊!被告:他媽的!(後面被告所云聽不清楚)操!(面對告
訴人家之監視器說)【於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2分46秒】被告:變態!變態!(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
B女:逮捕啦!被告:給我出來說!(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
A男:變態!變態!被告:…(聽不清楚)好野人(台語)(面對告訴人家之
監視器說)被告:你給我出來啊!(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
B女:什麼意思!?抓你啦!(對被告說)被告:哼。(輕謬語氣)
B女:(前面說什麼聽不清楚)你裝了監視器,人家就知
道了,那個有錢人(指告訴人)
B女:…(說什麼聽不清楚)被告:傻瓜啊!一把年紀…(聽不清楚)大陸喇…(聽不
清楚)這個眷村啦!被告:總有一天會給你們管下來,…(聽不清楚)好好的
(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被告:要不要賭啦!(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被告:猴子!猴子!阿猴(台語)!給我滾下來,惹到我
了,媽的,他媽的(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說)
B女:警察現在正在開著啊!(聽不清楚)(右手拿起酒
杯喝酒)被告:開!總有一天我就給你開,你開不了,以牙還牙啦
!
B女:以牙還牙。(附和被告)被告:我就等到你。(往被告家指去)
B女:你要等多久?(問被告)【三人開始大聲閒聊】
被告:做人不要這麼絕!後面沒有朋友!
B女:還對著人家吐口水。(不知所指為何)【畫面結束】
②V_00000000_004900.mp4檔:畫面自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07年4月11日晚間10時56分30秒開始。
B女:人家是地主耶!被告:(前面聽不清楚)讓我住看看(手指告訴人家),
操!【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6分36秒】【三人大聲閒聊中】
被告:小狗!你知道他多狗熊嗎?(手指告訴人家)【10
7年4月11日晚間22時42分秒】被告:要不要?有沒有!他就是狗熊啊!(手指告訴人家
)【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6分56秒】被告:叫警察來啊!那隻狗雄!警察來啊!那隻狗熊!(
手指告訴人家)【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6分57秒】被告:你不用下來啊!警察來了!你不用下來了!幹麻!
(手指告訴人家)
B女:…(不清楚他在說什麼)被告:你有沒有報警(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畫面說)被告:欸你拐杖借我,那個(即監視)我要把它用下來(
與A男對話)(手指告訴人家之監視器)【被告開始拿A男之拐杖對著告訴人之監視器比高度】【三人大聲閒聊】
A男:(聽不清楚)警察來抓我,對不對阿罵(對B女說
)被告:這樣子【三人大聲閒聊】
B女:…(聽不清楚)我們自己做好就好了被告:他就在那邊給我瞎掰,白癡的,幹!【107年4月
11日晚間22時58分03秒】【畫面中聲音混亂聽不清楚】
B女:動不動就報警,叫警察過來!被告:(聽不清楚)你叫蔡英文來啊!要不要!(手指告
訴人家)
B女:動不動就叫警察來!警察來幹嘛,警察來巡邏一下被告:你再叫一次警察來,我就打斷你的腿!你就不要出
門(手指告訴人家)【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8分36秒】被告:到時候我就打你(手指告訴人家)【107年4月11
日晚間22時58分42秒】
B女:動不動就叫警察,到底是怎樣,我們是有罪喔。被告:靠北啊!【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9分49秒】被告:你以為你是誰啊!(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畫面說)
B女:警察來就是來巡邏一下被告:你以為你是誰?蔡英文喔?幹!【107年4月11日
晚間22時59分09秒】
B女:…聽不清楚【B女跟被告一搭一唱,聽不出雙方在說什麼】
被告:這房子我給你拆下來我跟你講!(手指告訴人家)
幹!【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9分33秒】被告:讓你沒房子住!被告:把你房子給拆了!(面對告訴人之監視器說)幹!
【107年4月11日晚間22時59分50秒】被告:是原住民,哪沒去過
B女:這…原住民…(聽不清楚)台灣人媽的!被告:你給我下來喔!(手指告訴人家)【此時告訴人家有人回應被告】
被告:蛤?阿猴(台語)阿猴機掰喇!【107年4月11日
晚間23時00分16秒】【B女與A男在大聲閒聊】
被告:信不信有一天我打斷你的腿?(面對告訴人之監視
畫面說)【畫面中被告點菸,B女與A男繼續閒聊】
被告:誰惹你啊!(面對告訴人之監視器說)被告:縮頭烏龜啊【107年4月11日晚間23時00分43秒】
!被告:幹!操機掰!【107年4月11日晚間23時00分44秒
】被告:你到時候!幹你老!打斷你一隻手!【107年4月
11日晚間23時00分53秒】不相信!被告:你再報啊!你再報啊!(手指告訴人家)被告:叫…(聽不清楚)跟你講,幹你老師咧(面對告訴
人之監視器說)【107年4月11日晚間23時01分16秒】
B女:…(聽不清楚)被告:不用!被告:朋友帶槍來!【107年4月11日晚間23時01分26秒
】被告:幹!【107年4月11日晚間23時01分33秒】被告:誰叫你這麼高貴(面對告訴人家之監視器),想一
想後果,報警啊!你現在報警啊!你報啊!(聽不清楚)被告:阿猴(台語)總有一天啦!我搬家…(聽不清楚)【後面係B女跟A男在大聲閒聊】【畫面結束】③V_00000000_005556.mp4檔:畫面自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07年4月11日晚間11時02分29秒開始。
【B女、A男及被告大聲閒聊】
被告:死老頭!(面對告訴人監視畫面說)【107年4月
11日晚間23時04分44秒】
B女:忍者耶!被告:他再倒垃圾試試看,我忍者咧我忍者龜咧(手指告
訴人家)【B女、A男及被告大聲閒聊】
被告:我不忍了,我要搬走,我要打他了,我不忍了,我
要打死他了,認真講!(手指告訴人家)【107年
4月11日晚間23時05分26秒】【畫面中可見A男勸說被告及B女留下】
被告:警察來了!被告:這麼多人!被告:他又報警了喔!【107年4月11日晚間11時6分19秒可見警察往被告方向
走去並勸導其等離開現場】【以下省略】」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㈢由上開勘驗可得,被告言詞之全程均係針對告訴人,其言詞
恫嚇及公然侮辱告訴人明確,而上開之勘驗所得內容復與證人謝亦昀之上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被告辯稱不是針對告訴人而發云云,並無可採。另由上開勘驗筆錄可得被告全程均可與其友人對答如流,又可講出上開針對告訴人謾罵之話語,且於警方到場維持秩序時,仍可以「警察來了」、「這麼多人」等語與其友人進行交談,事後於警方勸導被告離開現場時,仍然可以至告訴人之門口小便等情事,均顯示被告雖有喝酒,然其於行為時並無因酒醉而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亦無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被告僅為藉酒壯膽、藉酒發揮,不得獲邀減免罪責。
㈣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使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就行為人而言,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實施加害之行為,其判斷重點,實係在於是否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其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另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雖被告辯稱沒有恐嚇之犯意,伊係因為酒醉故不慎講出這些話云云,然被告以威脅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房屋)法益之安全為恐嚇內容,且其更掌握告訴人會於某時至某地點倒垃圾,而出言要告訴人「最好不要出來倒垃圾」等語作為要脅,更竟出言「要朋友帶槍來」,依通常社會觀念,實難想像一般人不會產生心理上之畏懼。更況告訴人業已因此提出告訴,其於警詢中證稱:我有因為對方的行為,內心感到非常不安及恐懼,擔心自己及家人是否會被對方報復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14103號卷第11頁),益徵被告基於恐嚇犯意所為之上開言語,已令告訴人心生畏懼無訛。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在時、地密接之情況下而犯之,各屬一個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並侵害告訴人不同之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聲請人雖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然依上開勘驗筆錄可得被告之言語全程穿插夾雜恫嚇及公然侮辱之言詞,並無何者為先、何者為後之區別,顯不能認係出於分別之犯意為之,而應認係出於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聲請人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內容僅就被告所稱之「再叫警察來我就打斷你的腿」、「總有一天把你房子拆下來」、「幹你娘機掰」為本件聲請,然其餘未聲請分與已聲請部分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至聲請人尚指被告辱罵告訴人「阿猴(即謝亦昀綽號)沒懶趴」,然此僅有證人即告訴人之警詢證詞,而本院全程勘驗現場監視器檔案發現被告並無辱罵告訴人該語,是聲請人該項所指不能證明,然此部分若成罪,則與上開成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檢舉其於路旁喧嘩、喝酒,竟不思以正道解決,而在告訴人住處旁之巷弄內以恐嚇及公然辱罵告訴人之方式以圖解決、被告之犯罪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被告一再叫告訴人出來並恫稱要叫朋友帶槍來,對於告訴人之危害性甚大、被告犯行持續之時間非短、被告犯後迄未和解賠償以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