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962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理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相對人即

債務人 湯佳昇湯仕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調相對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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