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3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表列之交通違規事實,經交通執法人員製單舉發。本案系爭車輛迄今並未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該車車主仍登記為受處分人,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本案受處分人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應歸責人,爰仍應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以上均依法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之異議理由要以: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伊母親 劉育芬 所使用,惟伊父親 謝健發 未經伊同意而典當,於民國95年8月中於大里市○○街○○○號遭稱當舖人士出據典當借據,強力牽車,當時有證人 鄭金弘 、 陳天生 可玆作證,伊多次與父親理論均無法得知當舖住址電話。嗣98年5月27日伊母親劉育芬至監理所辦理該車註銷報廢時,始知該車遭不明人士使用且有上揭違規之情形。懇請傳喚駕駛人到案,調查本件違規係遭他人使用,並將違規轉責予使用之駕駛人,以維護權益等語。
三、按汽車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係登記於受處分人名下,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表列之交通違規事實,經交通執法人員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予以裁處,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舉發照片5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5份(舉發單編號及裁決書編號均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稽,是本案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堪予認定。
㈡受處分人到庭後陳稱於93年間伊父親將本案系爭車輛典當於
某當鋪,嗣於95年時,當舖將系爭車輛取走,伊原以為所有的過戶手續都已經完成,但卻接到罰單等語,核與證人即受處分人之鄰居陳天生於00年0月00日到庭後具結證稱:「在2、3年前受處分人的母親有將車子開到伊家門前,受處分人母親告訴伊要和伊聊天,因為有人跟著受處分人母親,後來後面跟車的人就下車表示,受處分人父親有拿該輛車去借錢所以要將該車牽走。」等語;證人即受處分人母親劉育芬到庭後亦具結證述:「系爭車輛平常都是伊使用,後來車子於
95年7、8月時被地下錢莊牽走了,那時伊開車發現有人在跟車,伊很害怕又聯絡不到伊先生,後來經過證人陳天生家,伊就先停在那求助,後面車子就下來3位年輕人,表示伊先生有向 渠等 借錢,把車子典當給渠等,所以要來牽車。」等語;復證人鄭金弘到庭後具結證稱:「因為受處分人家人向地下錢莊借錢,錢莊的人要來牽車,伊有看到對方拿出文件證明證人劉育芬先生有向渠等借錢,對方表示看是要還錢還是要讓渠等把車子牽走;是否有親眼看見車子被錢莊的人牽走伊想不起來了,但是伊太太說當天證人劉育芬有將鑰匙交給錢莊的人,而錢莊的人並將車開走。」等語相符,佐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規,均非受處分人所駕駛,地點在高雄亦非受處分人日常生活之所在等情,堪認受處分人辯稱本案系爭車輛於95年7、8月間即遭當舖業者取走後,系爭車輛即遭不明第三人使用該車一節尚非無稽。
㈢按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14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當舖業管理規則(業於90年8月27日因當舖業法公布施行而廢止)可資適用。依其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上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權固非民法上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存在之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參照)。而上開車輛既於當期屆滿未取贖,則依上揭判決要旨,該車輛之所有權即歸屬於當舖,雖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車輛之車主仍登記為受處分人,然自小客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受處分人自95年8月後既非上開車輛所有權人,從而受處分人對於該車已無管理支配能力,亦非該車之實際駕駛人,故原處分機關徒憑原登記資料,就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逕予裁處,於法即有未洽。
四、綜上,本件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已非車號之所有權人,亦未使用該車,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受處分人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疏未詳查,竟對之予以處罰,於法即有未合。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異議人均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裁決書│舉發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額│案號│││日期│編號│編號││違規法條│(新臺幣││││├────┼────┼────┤│)│││││送達日期│舉發機關│違規地點││││├──┼───┼────┼────┼────┼──────┼────┼───┤│1│98年6│中監違字│高市警交│98年3月2│使用他車號牌│9,000元│98年度│││月12日│第裁60-│字第B039│0日17時5│行駛。││交聲字│││。│B0000000│88534號│0分許。│││第2318││││4號。│。││││號。│││├────┼────┼────┼──────┤│││││98年6月│高雄市政│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12日。│府警察局│國路與壽│處罰條例第12│││││││交通警察│星街口處│條第1項第5款│││││││大隊第三│。│。│││││││中隊鹽埕│││││││││分隊。│││││├──┼───┼────┼────┼────┼──────┼────┼───┤│2│98年6│中監違字│高市警交│97年1月3│使用他車牌照│18,000元│98年度│││月12日│第裁60-│字第B034│1日8時30│行駛。││交聲字│││。│B0000000│70816號│分許。│││第2319││││6號。│。││││號。│││├────┼────┼────┼──────┤│││││98年6月1│高雄市政│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2日。│府警察局│山路與民│處罰條例第12│││││││交通警察│生路口處│條第1項第5款│││││││大隊第三│。│。│││││││中隊第四│││││││││分隊。│││││├──┼───┼────┼────┼────┼──────┼────┼───┤│3│97年11│中監違字│投警交字│96年5月│行車限速70公│2,400元│98年度│││月14日│第裁60-│第J6A029│11日16時│里,經測時速││交聲字│││。│J6A02902│027號。│11分許。│120公里,超││第2320││││7號。│││速50公里。││號。│││├────┼────┼────┼──────┤│││││98年6月│南投縣政│臺14乙線│道路交通管理││││││17日。│府警察局│5.5公里│處罰條例第40│││││││交通隊。│處。│條。│││├──┼───┼────┼────┼────┼──────┼────┼───┤│4│98年6│中監違字│中縣警交│96年5月1│行車限速70公│2,200元│98年度│││月12日│第裁60-│相字第HA│日21時46│里,經測時速││交聲字│││。│HA605741│0000000│分許。│82公里,超速││第2321││││7號。│號。││12公里。││號。│││├────┼────┼────┼──────┤│││││98年6月│臺中縣警│臺63線4.│道路交通管理││││││17日。│察局交通│5公里(│處罰條例第40│││││││警察隊。│北上)處│條。││││││││。││││├──┼───┼────┼────┼────┼──────┼────┼───┤│5│98年6│中監違字│中縣警交│96年4月│行車限速50公│2,400元│98年度│││月12日│第60-│字第HC03│11日13│里,經測時速││交聲字│││。│HC0348│48632號│時許。│101公里,超││第2322││││632號。│。││速51公里。││號。│││├────┼────┼────┼──────┤│││││98年6月│臺中縣警│中89線│道路交通管理││││││17日。│察局交通│4.1公里│處罰條例第40│││││││警察隊。│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