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7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訴人 陳益耀
陳子釗 陳思成 莊伯安 (兼 莊佳青 之承當訴訟人) 莊士賢 (即 莊伯庸 之承受訴訟人) 莊慧心 (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 莊士誠 (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雪 (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蔡政達 (兼 蔡政道蔡錫鋆蔡政廷 之承當訴訟人
陳齡香 陳炳勲 陳光敏陳湄楨陳秋月 孫弘人 孫弘哲 孫淑眞 孫淑芬 孫艷芳 被上訴人 陳益煇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林華生律師」之下行增列「複代理人吳信賢律師」之記載。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中「(二)編號B部分面積『476.1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記載,應更正為「(二)編號B部分面積『478.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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