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債權人昇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琬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翁碧珍 、 林婕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碧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影本僅足以釋明翁碧珍向第三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號車輛,尚無從釋明翁碧珍向債權人承租車輛,亦無從釋明翁碧珍因超速被開紅單及強制吊扣大牌等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失。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翁碧珍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對於翁碧珍部分之聲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婕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其與林婕芸間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其與林婕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對於林婕芸部分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