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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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晟鑫 視同被上訴人被告 楊金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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