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5號上訴人 呂向榮 上訴人 楊明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龍洲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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