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晟鑫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001元,應第二審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