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張賴秀英 法定代理人 張明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孫瑞昇 、 林蔚鑫 、 馮仕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