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759號原告 王曉寧 被告 蘇文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兩造於民國81年9月1日結婚,育有子女蘇瑞祺、 蘇御祺蘇仁祺 。詎被告長期在酒店應酬尋歡,六年前感情外遇,至今仍不回頭;100年1月21日原告發現被告感情外遇,身心痛苦而臥床半年,曾四十幾天失眠、甲狀腺發作、長腫瘤,求助精神科治療,近年來原告身心倍受煎熬,苦苦等候被告回頭。被告目前仍欲「三人行」,原告不從,被告酒後夜裡在家吵鬧,104年1月間摔壞原告的相機、2月間摔壞原告的手機,進一步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及子女學費,致原告身心無力負荷。被告最近經常在外夜宿,每週最多回家過夜二次。被告亦曾與其外遇女人共同偕兩造所生患有唐氏症的長子一起出遊,因長子身心障礙故僅能簡單向原告陳述大概情形。原告認為兩造婚姻發生嚴重破綻,存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請准兩造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心證: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錄音譯文暨隨身碟、照片等為證。
查,本院於兩造第一次到庭時勘驗原告所提出的隨身碟錄音,錄音共有兩個檔案,其中一個是原告與某女人的對話,原告不斷說該女人有跟被告上床,該女人不願承認而一直勸原告不要離婚,彼二人對話內容與原告提出的譯文大致相符,錄音最後則係該女人向原告表示她感到很愧疚,她不想要傷害原告的家庭。在錄音中間約12分左右,被告進來插說『是他讓這女人介入,而不是這女人介入』。另一個錄音檔則是被告酒後講話口齒不清,有講髒話,也有提買車的事,內容如原告提出的譯文所示。被告於本院勘驗前揭錄音過程亦在場,嗣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參酌前揭錄音及譯文所示,被告明白表示「不是她介入,是我讓她介入」、「重點是她知道我是有老婆的人,她從來沒有要破壞我們的家庭,這是我希望你可以認同的,就這樣,你不要責怪她」等語,原告詢問被告「蘇文武應該跟你說,希望三人行,對不對」,被告回答「對啊」,當場協談的另一女人則表示「說實在話,我也曾經是別人的老婆,我也知道你一直要找我,我不是不想見面,而我覺得看到你有愧疚感,我有愧疚感,我真的有愧疚感,說實在,我對你有愧疚感,我心裡真的難過,我不願意傷害你,讓你的家庭有什麼那個,我跟他講過,我不管怎樣,我也不希望你離婚,因為我是單親」、「我知道我知道,所有的介入都是不對的,我知道介入就是不對,其實我沒有要傷害你,我也不想傷害小孩,我一直跟他說,不管怎樣,因為老婆知道一會不舒服,一會生氣,一定會怎樣」、「其實我跟他在一起,這點我承認我錯了」等語。又有原告提出被告與女人牽手逛街的照片18幀在卷可證。依此調查,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係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請求裁判離婚。現代婚姻係以男女雙方之感情為基礎,以雙方情投意合,相互溝通扶持,彼此容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為要件,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須該事由足以妨害婚姻互敬互愛、互信互諒之基礎,且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無意維持婚姻之程度,自屬上開條款之重大事由。
依上開調查,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牽手逛街出遊,遭原告發覺後,兩造與該女人三方協談,被告仍一心迴護該外遇女人,被告亦不願斷絕與該女人來往,是認被告已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對原告身心造成莫大傷害,致原告受有痛苦,被告行為已嚴重危及婚姻共同生活之維繫基礎,參酌被告僅第一次到庭參與調解與勘驗錄音程序,嗣拒絕到庭調解或辯論,亦不願修補兩造婚姻,反而經常在外夜宿不歸,是認兩造主觀上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客觀上兩造維持婚姻之情感亦不復存在,兩造婚姻所生之破綻已無回復希望,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項重大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之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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