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78號原告 葛煥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陳愛媚 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陳愛媚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秀貞